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1888號
TCEV,104,中補,1888,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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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88號
原   告 陳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瑞精邱振展邱麗香即邱意伶、聯勝食品有
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9,110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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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