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1819號
TCEV,104,中補,1819,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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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19號
原   告 李美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崴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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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崴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