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1818號
TCEV,104,中補,1818,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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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18號
原   告 統合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凰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侑有限公司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
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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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合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