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1804號
TCEV,104,中補,1804,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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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04號
原   告 蔡曜鴻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魏璟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645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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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