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1721號
TCEV,104,中補,1721,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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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21號
原   告 林芳而
訴訟代理人 郭溢宬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電力公司臺中區營業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4,29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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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