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60號
TCEV,104,中簡,60,20150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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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60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耀庭
訴訟代理人 陳添旺
被   告 蔡宇烈
被   告 李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及事實及理由欄貳、七中關於「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2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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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