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60號
TCEV,104,中簡,60,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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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60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耀庭
訴訟代理人 陳添旺
被   告 李良昌
原告與被告李良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13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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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