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60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耀庭
訴訟代理人 陳添旺
被 告 李良昌
原告與被告李良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13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