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552號
TCEV,104,中簡,552,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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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張裕宜
送達代收人 游雅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元森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
552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37,97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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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