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2120號
TCEV,104,中簡,2120,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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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120號
原   告 溫盛宇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177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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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