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2088號
TCEV,104,中簡,2088,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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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088號
原   告 吳妮樺
被   告 王清龍
原告與被告王清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77條
之13、第119條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併就起訴狀提出繕本1份(含起訴狀後附之證物資料)陳
報到院以送被告,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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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