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2018號
TCEV,104,中簡,2018,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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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018號
原   告 童木華
      謝源嬌
      童誌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文秀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以書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起訴狀其訴之聲明欠明,請補正。
 ㈡、查報於本件所確認之本票,該本票之發票人、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等。
 ㈢、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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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