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1939號
TCEV,103,中簡,1939,2015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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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9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念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秀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此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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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