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1814號
TCEV,103,中簡,1814,2015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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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8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靜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鄧佩珊郭家赫蔡佩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91,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合計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家 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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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