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4年度,141號
LTEV,104,羅補,141,2015083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游玉門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天來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伍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雖以俞錦清之全體繼承人、黃信澎之全體繼承人 為被告,然未具體載明此部分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無 法特定具體當事人,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 有欠缺,依上開法條規定,爰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㈠提出被繼承人余錦清、被繼承人黃信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陳報被繼承人俞錦清、被繼承人黃信澎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 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㈢補正起訴狀上被繼承人俞錦清、被繼承人黃信澎之全體繼承 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並 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起訴狀繕本及其證物繕本。 ㈣提出被告俞天來俞天德吳玉美廖寶珠俞莉萍、俞美 伶、俞融勳俞淑均俞林阿緞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㈤提出宜蘭縣冬山鄉香城段442、443、443-1、443-2、443-3 、443-9、440、441、441-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所有權人欄姓名勿遮蔽),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 繕本。
㈥提出具體之分割方案圖,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