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調字,104年度,112號
CPEV,104,竹東簡調,112,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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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楊合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木水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土地上謝家祖塔(墳墓)出資興建之人(若其中有死亡
  者,其繼承人)之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到院。並陳報上開之人若有死亡者其繼承人有
  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資料,暨檢附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起訴狀,並依補正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起
  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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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