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4年度,210號
CPEV,104,竹北簡,210,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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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210號
原   告 鄭羅玉嬌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文西社區管理委員會、張文傑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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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