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38號
KMDV,104,司促,838,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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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債 權 人 高毅即高福財即偉程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金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珀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在新台幣(
  下同)壹拾萬貳仟叁佰元,及其中壹拾萬元自民國98年6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將
  第三人許文財自103年9月起至清償日止(惟如有強制執行法
  第115條之1第2項但書所定情事者,則至本院103年度司執甲
  字第2065號移轉命令失效日止),每月得向債務人支領之各
  項薪資債權(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
  內)之三分之一給付債權人,並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查債權人原請求債務人「應給付102,300元,及其中100,000
  元自98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即請求債務人一次性、全數給付前開金額,惟依據債權
  人提出之本院103年9月2日、9月22日金院美103司執甲字第
  2065號執行命令,乃係在「第三人許文財每月得向債務人支
  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
  費等在內)三分之一」金額內,發生扣押、移轉效力,即為
  分期、限額給付,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又
  按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規定「...但債務人喪失其權
  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
  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另
  亦可詳本院103年9月22日金院美103司執甲字第2065號執行
  命令之說明七),是第三人許文財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移轉
  予債權人之期限,亦應併受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但
  書規定之限制,從而,爰准許債權人之請求如第一項所示。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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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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