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31號
KMDV,104,司促,831,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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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鄭凱恩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壹拾肆萬
  零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10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7.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收貳佰捌拾陸元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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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