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25號
KMDV,104,司促,825,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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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5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債 務 人 陳海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零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
  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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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