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18號
KMDV,104,司促,818,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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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1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楊蕙瑀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柒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陸萬伍仟陸
  佰壹拾肆元自民國95年11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遲延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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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