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09號
KMDV,104,司促,809,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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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鄭凱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肆佰柒
  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捌仟參佰伍拾捌元自民國104年7月
  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逾上
  開部分之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
  債務人鄭凱恩於94年12月8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
  ,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
  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之
  利息與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詎債務人自請領
  信用卡至103年11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148,358元未按期給付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
  10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及前已結算未償之利息、違約金合計20,570元等語。
三、經查,觀債權人提出之「應收帳務明細表」,可知債權人原
  向債務人請求前已結算未償之利息、違約金合計20,570元部
  分,係內含違約金1,650元(明細表第4頁),惟債權人應僅
  得請求違約金上限數額為三期合計1,200元,是關於已結算
  未償之違約金逾1,200元部分,及另自104年7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違約金部分,均應予駁回債權人之請求,而准許如
  第一項所示。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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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