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93號
KMDV,104,司促,793,20150801,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王俊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陸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