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73號
KMDV,104,司促,773,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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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債 權 人 陳雅怡
債 務 人 元順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匯朝
債 務 人 陳匯民
一、債務人元順興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
  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匯民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10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債務人於給付
  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更正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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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順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