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64號
KMDM,104,聲,64,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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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萬山
選任辯護人 林俊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繫屬
案號:104年度選訴字第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四年度選訴字第二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充電器壹組),應發還予楊萬山。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萬山(下稱聲請人)被訴違 反公職人員選據罷免法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選訴字第2號) ,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1支係屬聲請人所有,該物並未被 檢察官援引為證據,亦非刑法第38條所規定之違禁物、供犯 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爰聲請 發還前開物品予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1支係聲請人所有,因聲請人 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調查處人員於103 年11月27日1時起至同日2時止,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核發之逕行搜索指揮書至聲請人位於金門縣金城鎮○ ○○路00巷00弄0號3樓住處搜索扣押取得乙情,有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法務部調查局 福建省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3號扣押物品 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103選他字第61號卷第15頁、證據卷 第38至44頁;103選偵字第103號卷第250至254頁);而該案 嗣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涉犯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期約、行賄罪嫌提起公訴, 現由本院以104年度選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中,尚未終結,惟 檢察官並未將該扣押物列為聲請人所犯上述罪嫌之證據方法 ,更未就該扣押物聲請宣告沒收,且該扣押物並非違禁物, 且與聲請人被訴之犯罪事實並無關聯,應非供犯罪所用、犯 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 屬實。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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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