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384號
原 告 徐崇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玲、林建達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
請本院對債務人林秋玲、林建達、玉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林秋玲、林建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
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