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4年度,384號
CCEV,104,潮簡,384,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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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384號
原   告 徐崇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玲林建達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
請本院對債務人林秋玲林建達玉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林秋玲林建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
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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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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