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89年度,64號
TPHM,89,重附民上,64,200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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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四號
  上 訴 人 乙○○原名楊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背信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九月六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二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撤銷。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八千六百八十五萬五千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緣被上訴人甲○○與上訴人乙○○(原名楊宗泰)等合夥成立星況快訊雜誌社( 以下簡稱星況雓誌社)。距被上訴人自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雜誌發行以來未曾 提出過任何帳冊及收支紀錄供上訴人及其他合夥人查詢。上訴人及其他合夥人因 被上訴人前開背信及侵占行為,經全體同意將被上訴人開除,並限期於三十日內 將合夥事業之財產及帳冊移交予他合夥人,並依法核算被上訴人應退資金。然被 上訴人非但拒絕移交,更自行申請「給你報報雜誌社」,並將星況雜誌更名為給 你報報雜誌,公然侵占星況雜誌之全部財產。因之造成上訴人及其他合夥人之損 害如次:
(一)查星況雜誌社自八十五年十一月起至八十七年十一月止,每月二期,共計發行 三十九期,給你報報雜誌自八十七年十二月至八十九年三月底共計發行四十一 期,二份雜誌合計發行七十期。以該雜誌發行量至少十萬本,而銷售率為八成 以上計算,該二份雜誌每本印製成本約四.五元,與經銷商的批發價為十六. 五元,利潤為十二元。則此部分所得利潤為12(元)x80000(本)x 70(期)=00000000元,即六千七百二十萬元。(二)被上訴人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與華人全球等公司合作設有0204付費電 話,該線電話合夥事業每月之營收約二十萬元。則合夥事業於之後二十二個月 所得利潤為四百四十萬元。
(三)雜誌社所販售之明星照片,最低以每六張五十元出售,然依市場一行情,該相 片之沖洗費每張一.七元計算,獲利為成本之四倍。而該二雜誌社每月所支付 之沖洗費均在十萬元以上計算,則自八十七年二月起至今,販售明星照片所得 利潤為40萬元x二十五個月=一千萬元。
(四)此外星況雜誌自第二期起即對平均每期一百五十名之徵友廣告收取二百元之費 用,故被上訴人侵占此部分資產約計150人x200元x69期=二百零七 萬元。




(五)另星況雜誌(給你報報雜誌)自四十九期起即開始出售於大陸發行之版權,至 今已發行二十一期,以每期三十萬本之銷售量,每本至少有0.5元之版權收 入計算,則被上訴人已收取侵占合夥事業版權收入30萬本x21期x0.5 元=三百十五萬元。
(六)而星況雜誌曾於第三十一期以三萬五千元之收入代登減肥廣告乙則,此部分亦 遭被上訴人侵占己有。
以上各項共計八千六百八十五萬五千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則,請求被告賠償之。刑案部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一二號雖判決被上訴人背信無罪,惟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本件附帶民事訟訴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改判如上訴人之聲明所示。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駁回上訴。
二、陳述:否認有任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一二號諭 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二0二號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原審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並以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而併予駁回,洵無不合,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李 英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倪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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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