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16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施秀卿
訴訟代理人 楊平南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姈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姈芬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