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訴字第2號
反訴原告 盈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隆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宏根
複代理人 陳怡如
反訴被告 林阿發
反訴被告 王志賢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蔡其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 351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6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 庭詢問簡答表等件在卷可按,是其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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