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255號
上訴人即被告 鐘賽珍
林世原
林世民
林純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聰明、林忠標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原
判決全部不服,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