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2年度,255號
SDEV,102,沙簡,255,2015080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255號
上訴人即被告 鐘賽珍
       林世原
       林世民
       林純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聰明、林忠標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原
判決全部不服,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