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3年度,1078號
TYEV,103,桃簡,1078,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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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078號
上 訴 人 李文鑫
被 上訴人 王冬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本訴暨
反訴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1萬0,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反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40萬9,1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是本件
上訴應徵之裁判費共計為1 萬3,395 元(計算式:6,780 元+ 6,
615 元=1 萬3,395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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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