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普通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沆圳
上 訴 人 陳張金好
受訴訟告知 陳秀梅
人
受訴訟告知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達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095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瓊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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