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04年度,99號
PCEV,104,板聲,99,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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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鍾和家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為免執行程序長期延宕,有損債權人之權益,故強制執行 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於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 2 項規定即明。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 然法院為此決定,應就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 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 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 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 顧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此於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時 ,亦然。非謂債務人以提起異議之訴為由且聲明願供擔保而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予以准許,最高法院 98年度台抗字第375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4 年度板 簡字第1414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云云。查本件 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固屬實在,惟查,相 對人持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13867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本院 民事執行處以104 年度司執字第70006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 在案,並經扣押聲請人之薪資債權,且業已核發移轉命令, 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70006 號案卷 查核屬實。經本院審酌相對人據以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乃係 對薪資債權即金錢債權之執行,自得以金錢回復其原狀,當 無如不停止系爭執行程序,聲請人將受有難於回復執行前狀 態之損害。是本院斟酌上開情形,平衡兼顧兩造之利益,認 聲請人據以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並無必要。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非有據,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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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