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968號
PCEV,104,板簡,968,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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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968號
原   告 陳徵徽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劉泰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對於被告在無預警之情況下,將原告所有之 TOYOTA VIOS 中古貸款車於第一期繳款後之第二期遲繳18天逕行拖走、 拍賣實屬違背一般一般貸款車拖車程序,並非不繳或繳不 起貸款金額,此種做法非常不近人情。原告向木柵路4段 18號之立榮汽車負責人東榮泰介紹匯豐汽車業務員即訴外 人廖思閔向華南銀行城東分行申貸新台幣(下同)20萬元 車貸,經審核撥款後,東榮泰告知銀行已撥款,可將車子 開回,接著就發生一連串令人不解之違法情事,被告公司 先寄出存證信函於原告,接著將車拖走,而對原告詢問之 事情完全不予理會,接著又收到民事裁定書說原告於民國 104年1月9日簽一張本票,到期日為104年3月9日之20萬元 本票一張,而原告從未簽發該張本票予訴外人廖思閔,更 何況當天原告在新竹工作至晚上10點多才回到家,又怎能 簽發該本票給訴外人廖思閔,又華南銀行已分期36期償還 貸款,那原告何須開立該張本票,被告公司於法不合,原 告向東榮泰詢問,惟其回應查無原告之汽車買賣合約書, 今又再度接獲鈞院之強制執行拍賣不足157,000元,扣押 玉山銀行裁定書,實感疑惑,一部20萬元之中古車,華南 銀行撥款20萬元,被告公司本票20萬元,拍賣10萬元,三 筆相加近50萬元,尚積欠157,000元,原告認為訴外人廖 思閔涉嫌偽造文書,偽簽原告之名字,令原告信用及精神 受損,為此,爰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明請求鈞院 104年度司執字第48153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 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系爭本票之簽名是原告的,但是當初印象中上面沒有寫本 票。而系爭本票票款還沒有清償,因為原告沒有欠被告錢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系爭本票確實是原告簽發 ,系爭債務確實存在,且未清償,原告是系爭債務的連帶保 證人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075號 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執字第48153號 清償票款民事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應堪認定為真實。而被告 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
四、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 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 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 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2項 固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有消滅債權人請求事由之發生,係指 新發生之事由,足以消滅債權人全部或一部強制執行請求權 者,例如清償、免除、抵銷、提存、混同、債權讓與、債務 承擔、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等或其他類似之情事, 始足當之。經查,本件被告係執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 司票字第5075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於200,000元及其 中195,501元自10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4.0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對原告為強制執行,業經調取本院 104年度司執字第48153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卷查明,原 告雖否認積欠被告債務。惟查,原告不否認系爭本票上簽名 之真正,本應依票據法規定負(共同)發票人責任;而原告 亦自承系爭票據債務未清償完畢,是原告空言否認欠款,自 非可取。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業已清償系爭票款,系爭本票 債務即尚未消滅,原告亦未能舉證明有何新發生消滅或妨礙 被告請求之事由,徒以空言否認未積欠被告系爭票款債務, 並無可取。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主張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4 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 判決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8153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 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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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