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850號
PCEV,104,板簡,850,201508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850號
原   告 鄭林美麗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鄧錦盛
      鄧錦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