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778號
PCEV,104,板簡,778,20150828,5

1/3頁 下一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778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殷童娟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陳婕妤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七盞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月香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778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本訴及反訴均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
民國104年8月28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為發票人之本票、票號:一三00一三號、發票日: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金額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 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 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 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民事訴 訟法第435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同意原告提起 反訴,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見104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 ),視為兩造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且本件反訴之訴訟 標的與本訴之原因關係,係同一法律關係,為原告即反訴被 告所同認(見上開言詞辯論筆錄),又非專屬他法院管轄, 則本件反訴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顯相牽連,反訴於程 序上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貳、本訴部份:
一、原告主張:




(一)本件被告公司持原告所簽發發票日(下同)民國101年5月 24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250萬元之票號No.130013 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鈞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然查, 原告雖與被告間有250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惟原告已於 104年2月13日依法為清償提存,二造間之債權債務業已消 滅,然被告卻仍持該用以擔保之本票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04年度司票字第821號裁定准許在案 。是以,本件已取得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原告即應負發票人責任,惟原告 否認系爭本票債權存在,原告顯有排除負擔票據責任危險 之必要,是以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 明。
(二)原告於101年5月24日曾向被告公司借款250萬元,雙方約 定無息期間為兩年(自101年7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 ),此有原告簽下一紙承諾切結書為憑,並依被告之要求 而簽發面額250萬元之本票(票號:No. 130013)一紙供擔 保還款之用,並且設定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350萬元(下 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公司,此有承諾切結書可稽,雙方 並約定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3年6月27日,合先敘明。(三)原告已依法提存清償,二造間之債權債務已消滅,本票債 權亦不存在:
⑴查上開借款還款期限屆至後,原告因未能立即清償,被告 公司負責人沈月香即於民國103年10月7日以簡訊表示借款 250萬元之利息為每月為5000元。嗣原告於備齊上開借款 本金及利息後,即於104年1月15日以簡訊方式通知被告共 同至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清償上開借款及塗銷最高 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事宜,然並未獲回應。
⑵嗣原告旋即於104年1月29日委託律師發函催告被告領取借 款本金及利息以清償系爭債務,並請求一併辦理塗銷本件 系爭抵押權登記,然被告未予置理,被告顯係受領遲延, 依民法第326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 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 存之」。又,「債權人受領遲延時,清償人得依提存方法 以免除其債務。」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670號判例可稽。 準此,原告為維護雙方權益,業已就上開借款債務於104 年02月13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為清償提存,並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存字第938號提存在案。 ⑶綜上,原告已依債之本旨為清償提存,雙方之債權債務關 係已經消滅,原告之250萬元債務已不存在。又原告所簽 發之本票實質上係供擔保還款之用,而原告既已清償債務



,該本票債權自當失所附麗。
(四)綜上論陳,本件原告已清償被告250萬元之債務,被告之 債權確已不存在,本票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即失其附麗,而 應予塗銷。
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示 。
(五)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證人顧懷德於104年7月14日庭訊之證詞與事實不符,更與 證據相互矛盾,其顛倒黑白、捏造不實之說詞,顯不足採 :
顧懷德謊稱借款350萬元之證詞,根本與購屋當日之切 結書及多達3通以上之Line的訊息內容等諸多證據,明 顯矛盾齟齬,更可知被告臨訟杜撰:
Ⅰ依據購屋當日(101年05月24日)「承諾切結書」所載 :「並得到有新台幣250萬元整,二年期,從七盞燈( 股)公司取得貸款…開立保證還款本票一張與七盞燈( 股)公司金額250萬元」不符。
Ⅱ被告七盞燈公司代表人沈月香之103年7月23日Line的 訊息(證人顧懷德當庭自稱係其所傳之Line的訊息)內 容:「殷老師早安。我昨天請宏堅公司調出妳購買這 房屋付款帳目:妳的訂定(按,應為「訂金」之誤)10 0萬元+銀行貸款1050萬元+七盞燈公司借款250萬元 =1400萬元。本來要賣1500萬元【給妳便宜100萬元】 …」。
Ⅲ被告七盞燈公司代表人沈月香之103年10月07 日Line 的訊息(證人顧懷德當庭自稱係其所傳之Line的訊息) 內容「殷老師早安。妳欠七盞燈公司的250萬元。… 」。
Ⅳ被告七盞燈公司代表人沈月香之103年11月03 日Line 的訊息(證人當庭自稱係其所傳之Line 的訊息)內容 「殷老師早安。我要再次的告知妳房屋總價$1500萬 元【包括屋內裝潢】賣給妳$1400萬元,已便宜$100 萬元了…」。
Ⅴ綜觀上開證據,均在在可證被告自始至終借款金額均 為250萬元,根本從無350萬元之說,然被告之夫顧懷 德竟能為貪圖多得100萬元臨訟偽證,其證詞不足為 採。
②再者,鈞院庭訊時提示被告以其妻沈月香傳出Line的訊 息,質疑被告自始至終均明確表示借款金額僅僅250萬 元時,顧懷德當庭竟敢厚顏捏稱“100萬元不是沒有寫



,250萬元到期時要算利息,100萬元部分原告說很窮, 請我慢慢再要”等云云,明顯顛倒黑白,惡意欺瞞法院 ,詳述如后:
Ⅰ試問,顧懷德所稱“100萬元不是沒有寫”,請問寫 在何處?“100萬元原告說很窮,請我慢慢再要,所 以不算利息”,又是寫在哪裡??試問,證人既然聲 稱原告說很窮,請我慢慢再要,又何須區分250萬元 與100萬元?如此區分意義又何在?根本毫無邏輯可 言?其當庭說謊,根本無法自圓其說。
Ⅱ更遑論,依據原證3,2014/10/07Line的訊息所載: 「殷老師早安。妳欠七盞燈公司的250萬元。經股東 會開會結論,妳必須每月應付給公司利息5000元…」 試問,250萬元需要支付利息5000元利息,均慎重致 須召開股東會討論,始能決定,100萬元不支付利息 如此損害股東權益之事,竟能不用召開股東會,只要 證人顧懷德一人說慢慢還即可?豈不更荒謬,更足證 其謊話連篇。
Ⅲ更有甚者,果若原告借款350萬元,只是250萬元要算 利息,100萬元不算利息,則被告Line的訊息理應自 始致終均記載“妳欠七盞燈公司的350萬元”,且明 確記載“經股東會開會結論,250萬元部分每月計算 利息5,000元,100萬元部分不計利息”始合常理,又 豈會自始至終只記載計算利息之部分債權250萬元, 不計利息部分卻毫無任何隻字片語??根本不合常理 ,證人當庭捏造不實,無法自圓其說。
Ⅳ綜觀證人臨訟編撰之謊言證詞,實僅係為其妻臨訟所 捏造之350萬元債權,編撰不實藉以扭曲事實,然比 對其謊言,不僅與證據不符,更違情、悖理,更係矛 盾叢生。
③尤以,顧懷德當庭謊稱“本來是說要借250萬元,借錢 之前是這樣說,寫下去之後又說可能借到350萬元“等 云云,更係杜撰不實。蓋:
顧懷德於法官甫詢問時之陳述為“原告說借錢買房子 ,借350萬元,他簽了房屋契約5月24日我在場,他跟 我借錢”果真如此(按,原告否認之),差距高達100 萬元,被告直接要求原告重寫350萬元之承諾書,甚 或直接就錯誤金額修改為350萬元即可,又何以記載 「借到250萬元」?甚或毫無任何「可能借款到350萬 元」之記載?
Ⅱ再者,果真如其所言借款350萬元(按,原告否認之)



,何不直接請原告重新寫一張「得到有350萬元」之 承諾書即可?甚或可能得到350萬元之承諾亦可? Ⅲ更遑論,其捏稱“因有抵押權但是忘了做本票的改正 ”,根本係自相矛盾,抵押設定350萬元與承諾書借 款250萬元,均記載於同一紙承諾書,本票更是當日 簽發、交付,何來忘了做本票的改正?尤以,本票何 需改正,直接要求原告重寫一張350萬元即可,又何 須改正?
Ⅳ實則,原告自始至終借款金額均為250萬元(此由證人 顧懷德沈月香手機所傳之Line的訊息更可證)。然 顧懷德為以謊話取信鈞院,說法矛盾叢生。
④實則,綜觀本件諸多證據,即可證被告捏稱350萬元之 借款及房價1500萬元之謊話,不攻自破,蓋: Ⅰ本件原告購屋自始至終均係顧懷德夫婦帶看屋、議價 1400萬元、含裝潢,更主動向原告介紹裝潢公司( 是 否藉此賺取仲介費用,實不得而知?),原告唯一一 次見到宏堅公司之人僅於5月24日簽約時,顧懷德當 庭為加強法官對於契約所載1500萬元之可信度,竟當 庭捏稱:「從未帶看屋」、「總價宏堅公司最清楚」 (按,證詞與事實不符),實則:
A.顧懷德既證稱「總價宏堅公司最清楚」,則原證7 ,沈月香103年7月23日Line的訊息(證人當庭自稱 係其所傳之Line的訊息)內容:「殷老師早安。我 昨天請宏堅公司調出妳購買這房屋付款帳目:妳的 訂定(按,應為「訂金」之誤)100萬元+銀行貸款 1050萬元+七盞燈公司借款250萬元=1400萬元。 本來要賣1500萬元【給妳便宜100萬元】…」可證 宏堅公司調閱之資料,總價確實是1400萬元,借款 為250萬元甚明。
B.再者,顧懷德謊稱「從未帶看屋」、「總價宏堅公 司最清楚」,然觀諸原證7沈月香103年7月23日 Line的訊息內容:「有關妳屋內裝潢之事要趕快處 理」、103年11月3日Line的訊息:「殷老師早安。 我要再次的告知妳房屋總價$1500萬元【包括屋內 裝潢】,賣給妳1400萬元,已便宜妳100萬元了。 試問,果若依顧懷德所言,其夫婦從未無帶看屋、 從未議價,僅僅單純借款之人,又豈會知悉房屋總 價1500萬元包含屋內裝潢?且單純借款怎會又與屋 內裝潢有關??其又豈會傳出“有關妳屋內裝潢之 事要趕快處理”之Line的訊息。實則,顧懷德當庭



謊話不攻自破。
Ⅱ再者,被告反訴起訴狀內記載:「承上述,兩造約定 :本件房地貸款可貸到1050萬元(過戶款時),反訴被 告殷童娟向反訴原告七盞燈公司借款為350萬元」, 此證人於前次庭訊時亦陳述“若貸得1050萬元,則原 告向被告借款350萬元,實則,比對原證7,103年7月 23日證人顧懷德沈月香手機所傳Line的訊息內容: 「殷老師早安。我昨天請宏堅公司調出妳購買這房屋 付款帳目:妳的訂定( 按,應為「訂金」之誤)100萬 元+銀行貸款1050萬元+七盞燈公司借款250萬元= 1400萬元。本來要賣1500萬元【給妳便宜100萬元】 …」,可知顧懷德所發出之Line的訊息內容明確記載 :銀行貸款1050萬元、七盞燈公司借款金額為250萬 元,根本非其臨訟所謊稱之貸款1050萬元,借350萬 元說法相矛盾,其當庭謊話與由其自己所傳之Line的 訊息,即可證其所言不實,實無庸辭廢。
⑤實則,本件原告與被告雙方合意借款金額自始至終皆為 250萬元,此對照簽約當日之承諾書、本票、顧懷德沈月香手機所傳予原告之通訊軟體Line的訊息內容,皆 為貸款取得後所寫編號
┌──┬──────────┬─────────┬───┐
│編號│日期 │內容 │證物編│
│ │ │ │號 │
├──┼──────────┼─────────┼───┤
│ 1 │101年5月24日 │承諾書:「得到有新│原證1 │
│ │ │台幣250萬元整,二 │ │
│ │ │年期,從七盞燈( 股│ │
│ │ │)公司取得貸款…開 │ │
│ │ │立保證還款本票一張│ │
│ │ │與七盞燈(股)公司金│ │
│ │ │額250萬元」 │ │
├──┼──────────┼─────────┼───┤
│ 2 │101年5月24日 │101年5月24日交付之│原證2 │
│ │ │本票,金額250萬元 │ │
├──┼──────────┼─────────┼───┤
│ 3 │103年7月23日 │殷老師早安。我昨天│原證7 │
│ │ │請宏堅公司調出妳購│ │
│ │ │買這房屋付款帳目:│ │
│ │ │妳的訂定 (按,應為│ │
│ │ │「訂金」之誤 )100 │ │




│ │ │萬元 + 銀行貸款 │ │
│ │ │1050 萬元 + 七盞燈│ │
│ │ │公司借款250萬元=14│ │
│ │ │00萬元。本來要賣15│ │
│ │ │00萬元【給妳便宜10│ │
│ │ │0萬元】… │ │
├──┼──────────┼─────────┼───┤
│ 4 │103年10月7日 │殷老師早安。妳欠七│原證3 │
│ │ │盞燈公司的250萬元 │ │
│ │ │。… │ │
├──┼──────────┼─────────┼───┤
│ 5 │103年11月3日 │殷老師早安。我要再│原證9 │
│ │ │次的告知妳房屋總價│ │
│ │ │1500萬元【包含屋內│ │
│ │ │裝潢】,賣給你1400│ │
│ │ │萬元,已便宜100萬 │ │
│ │ │元… │ │
└──┴──────────┴─────────┴───┘
而觀諸借款當日承諾書、本票、Line訊息內容從頭至尾 亦均明確表示借款為250萬元,並一再重申該房屋買賣 價金為1400萬元,根本從無被告捏稱及顧懷德當庭謊稱 之350萬元;其中103年7月23之Line的訊息更強調係前 往宏堅公司調資料,並詳細列出房屋價金之計算式,以 案重初供之理,可見自始至終房屋價金均為1400萬元、 借款250萬元,證人顧懷德竟能為其貪婪,面不改色於 庭上陳述與自己發出之Line的訊息截然相反之陳述,實 視司法為無物。
⑥更有甚者,證人顧懷德沈月香之手機於103年7月23日 所傳之Line的訊息內容,更明確記載:「殷老師早安。 我昨天請宏堅公司調出妳購買這房屋付款帳目:妳的訂 定(按,應為「訂金」之誤)100萬元+銀行貸款1050萬 元+七盞燈公司借款250萬元=1400萬元。本來要賣 1500萬元【給妳便宜100萬元】…」。更可證房屋售價 為1400 萬元,系爭買賣契約記載1500萬元確如原告所 述,僅係為申辦貸款時之貸款成數所記載,並非原告本 人所載,是以原告本於信賴而簽署該買賣契約,然被告 竟以此泛稱原告乃係借款350萬元等云云,對比證人庭 訊時之證詞與其發給原告Line的訊息內容,說法完全不 同互相矛盾,顧懷德所證述顯不足採。
⑦第查,顧懷德不僅為被告公司代表人沈月香之夫,更為



七盞燈公司之監察人,證人顧懷德與被告公司及其負責 人間之關係匪淺,渠等利害與共、其所為證詞難免偏頗 ,此迭有最高法院65年臺上字第3031號判例:「…證人 李OO、陳OO、陳OO、李OO為鳳泰公司之職員或董事,其 所為該棉毛布係柯錦龍個人並非公司向被上訴人購買之 證言,難免偏頗,不足採信,尤不因柯錦龍事後致被上 訴人之信函,帶有向台端訂購棉毛布一語,而為上訴人 有利之證明。」及「…上開證人或與鄭OO有母子關係, 鄭OO於出國前又為該公司之董事長,其餘則為該公司之 職員,其證言均難免偏頗,況又均不能據以證明系爭支 票背面之印文,非上訴人公司前法定代理人鄭文彬持上 訴人公司印章所加蓋。」71年度臺上字第1198號判例可 稽。綜觀顧懷德之證言與其發給原告Line的訊息內容相 互勾稽後相互牴觸、明顯矛盾,更可凸顯證人顧懷德之 證詞顯與實情不符,僅憑證人顧懷德當庭以一句“忘了 做本票的改正”,即可扭曲不實?實係荒謬至極。 ⑧實則,原告從事教職個性單純,經黃宴臻介紹認識本件 被告七盞燈公司負責人沈月香顧懷德夫妻,由其帶原 告看房屋,房屋之價金、房屋坪數、看房等購屋細節, 甚至連屋內裝潢,自始至終均為沈月香顧懷德夫妻倆 人,原告僅僅於簽約當日,始至宏堅公司,與宏堅公司 之工作人員接觸,豈料證人顧懷德卻於庭訊時謊稱“僅 負責借款”,矢口否認上開情事,姑不論證人於庭上所 言已與Line的訊息內容相悖離。果若證人之證詞所言僅 於宏堅公司介紹之下而借款予原告之陳述為真(按,原 告否認之),被告與原告非親非故,兩人素昧平生,無 端借款250萬元(按,原告否認之)之鉅款借給素昧平生 的原告?此種論述顯不符事理之常。
⑵鈞院前次庭訊諭知傳喚之宏堅公司人員,然查: ①姑不論,原告自黃宴臻介紹後,購屋自看屋、協商價格 、簽約等等自始至終均係由顧懷德沈月香夫妻倆人帶 看及議價,根本未由宏堅公司之人帶看、議價,原告僅 最後一日簽約時,由顧懷德沈月香夫妻攜至宏堅公司 。
②況且,宏堅公司與顧氏夫妻究竟有何關係?更不得而知 ,蓋,依據顧懷德於庭訊時所捏造之購屋過程:“(顧 懷德夫婦)從未帶看屋”、“議價都是宏堅公司決定” ,則一個素昧平身生、毫無關係之原告只因被告欲向宏 堅公司購屋,顧氏夫妻即如此積極借款,甚至隨購屋當 日可變化借款金額,豈非離譜。




③實則,由顧懷德所經營之「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太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營事業均屬營造、開 發、營建、建設、房屋仲介等相關行業,顧懷德與宏堅 公司之間是否藉由土地開發合建?或係合建後負責售屋 ?原告根本無從得知,然觀諸顧懷德竟能僅因原告要購 屋,即可出手闊綽借款數百萬元?(僅因看原告可憐?) 更甚者,顧懷德當庭亦表示,其與宏堅公司有金錢往來 ,其是否藉由代銷房產抽佣或由房價中退傭?更不無可 能;否則宏堅公司豈能隨便任由顧懷德調出原告之購屋 資料,Line的訊息甚明)?衡諸常理,證人若無能從中 獲取利益,顧懷德夫妻何須主動表示願意無息借款予原 告?於購屋時更向原告表示願意以總價1400萬元便宜10 0萬元之價格售屋?
④準此,綜觀Line的訊息內容更足以證明被告係主動與原 告洽談買屋事宜,包含看屋、以及房屋價金之合意,因 此於原告表示其自備款不足部分,被告主動表示願意借 款補足。否則試問,原、被告非親非故,原亦互不相識 ,若非被告親自洽談、能藉此從中獲取利益,被告何需 無息借款250萬元借給原告買屋?如依證人謊言可採, 證人竟能於購屋當天竟可毫不考慮,隨原告當天需求, 再增加100萬元借款,僅僅因為看原告可憐?甚至不用 在承諾書為任何記載?此一違情、悖理之說,更是離譜 荒謬。
⑶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購屋合意之房屋總價(含裝潢)總價 為1400萬元,借款更為250萬元,房屋契約所載1500萬元 僅供貸款成數之用,此可由被告多次傳給原告之Line的訊 息即可知,被告不僅全然無視於自己所傳之多封總價1400 萬元、借款250萬元之Line的訊息,而臨訟心存貪念先係 捏稱原告向其“借款”350萬元,復於訴訟中改口其中100 萬元變為“不當得利”等云云胡扯亂謅,被告於訴訟中所 主張之兩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實係矛盾,不僅與其於去年所 傳的多封Line的訊息內容相違背,更悖於事理之常。 ⑷本件原告僅為一名單純教師,辛苦努力積?十多年積蓄, 好不容易能購置一屋,甚者,原告為清償上開借款,以避 免房屋遭被告惡意拍賣,更另行醵資提存清償,雙方間之 債權債務業已消滅,然,被告卻謊稱不實捏稱雙方間存有 350萬元債務,藉此向原告索取更高數額之金錢,並藉由 本事件迫使原告辛苦購買之房屋將付之一炬,其行徑實甚 惡劣。本件兩造間僅有新250萬元之債權債務,是以,被 告貪圖多得惡劣行徑,實非法之所許。




(六)當庭陳稱:「我們認為沒有必要,原證七的LINE寫得很清 楚是1400萬元,原告是第一次買房子,很多公司都有AB帳 ,我們如何清楚到底是A還是B帳,被告一直都有參與怎麼 會不知道金額,雙方都知道是1400萬元,看房、議價都是 被告,簽約當天宏堅公司的人陳端端才出面,寫1500萬元 只是為了應付貸款,我們認為不用聲請陳端端作證。」、 「針對被告跟原告無親無戚,證人顧說簽約時才第一次見 面,就願意就250萬元,而且還無息,依被告所言原告改 口要跟他借350萬元,承諾書、本票都是當天簽的,竟然 都不用改,這不是不合理,顯然他們知道真實房價、真實 的借款,依我們歷次所提書狀所提證據所示。」等語。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
(一)原告向被告公司借款之原委如下,及原告向被告借款金額 為350萬元,而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係為擔保借款350萬元之 清償,今原告僅清償提存250萬元,尚有100萬元未清償, 故系爭票據仍需擔保剩餘100萬元之清償,故原告訴請確 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云云,洵無理由。
⑴原告向訴外人游慶福宏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臺北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101平方公尺、持 分100000分支618)及臺北市○○區○○路000號地下一層 之9(建號2401、82.20平方公尺、全部)、共用部分2271建 號(面積7840.76平方公尺、持分100000分支699)(下合稱 「本件房地」),約定價金為新台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 整,分三期付款:第一次款為簽約用印款100萬元整、第 二次款為完稅款350萬元整、第三次款為過戶款1050萬元 。
⑵原告於被證1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訂簽約用印時提出訂金 100萬元整,但原告殷童娟於契稅、增值稅單核發經地政 士通知後應付350萬元價款時,原告卻無法為給付,原告 因而向被告七盞燈公司商借此筆350萬元款項,被告七盞 燈公司雖同意出借350萬元,但雙方約定若本件房地貸款 可貸到1050萬元(過戶款)時,原告向被告借款為350萬元 ;若本件房地貸款可貸到1150萬元,支付過戶款1050萬元 後,剩餘100萬元需先清償向被告借款350萬元,而原告向 被告借款為250萬元(350-100)。
⑶雙方達成上開共識後,被告七盞燈公司乃簽發花旗銀行中 正分行支票乙紙,抬頭為「宏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支 票號碼為0000000、金額為350萬元的支票交給出賣人宏堅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原告殷童娟支付不動產買賣契約中



的第二次款完稅款350萬元整,因雙方談論借款時銀行尚 未核貸下來,故雙方乃先以250萬元當作為借款金額來簽 訂協議書及本票,但因為雙方實際上以350萬元作為借款 基礎,故於本件房地設定設定第二順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時仍以350萬元作設定,故本件房地設定設定第二順位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350萬元之原因,乃係因為原告係向被告 實際借款金額為350萬元,此點請鈞院明察。 ⑷承上述,兩造約定:本件房地貸款可貸到1050萬元(過戶 款)時,原告向被告借款為350萬元;若本件房地貸款可貸 到1150萬元,支付過戶款1050萬元後,剩餘100萬元需先 清償向被告借款350萬元,而原告向被告借款為250萬元 (350-100)。而銀行核貸下來後,被告認為銀行核貸金額 為1150萬元,故請原告將支付過戶款1050萬元後剩餘的 100萬元(0000-0000),先清償借款中的100萬元,但原告 向被告表示僅貸到1050萬元,非1150萬元,無剩餘款項可 供清償,被告本可請原告於原證1本票及原證2協議書上更 正借金額為350萬元,但因被告一時忙於工作,疏忽未請 求原告更正,但仍無礙系爭本票係擔保原告購買本件房地 而向被告的借款性質。關於銀行核貸金額部分,被告另行 聲請調查證據。
⑸綜上所述,原告向被告之借款金額為350萬元,系爭本票 係為擔保原告向被告借款350萬元將如期清償而簽發作為 擔保之用,而原告今僅清償提存250萬元,顯見原告無清 償剩餘100萬元之意願,而系爭本票仍擔保原告向被告借 款100萬元(350-250)債務之清償,故原告提出本件請求, 實無理由。
(二)承上,被告七盞燈公司同意出借給原告殷童娟的金額為35 0萬元,被告七盞燈公司簽發花旗銀行中正分行支票乙紙 ,抬頭為「宏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支票號碼為000000 0、金額為350萬元的支票交給出賣人宏堅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用以購買本件房地,故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金額為350 萬元,需視貸款而定,倘若貸款為1050萬元(過戶款)時, 借款為350萬元;若貸款貸到1150萬元,支付過戶款1050 萬元後,剩餘100萬元需先清償向被告借款350萬元,而原 告向被告借款則為250萬元(350-100)。(三)依據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為 350萬元,擔保債權種類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即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 、保證、墊款包括本金及違約金,而簽發系爭本票亦係為 擔保原告向被告之借款清償,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日期為103年6月27日,而被告提出借款予原告購買本件 房地借款金額為350萬元,被告為此委託莊明翰大律師於 104年2月25日以104年度莊律字第000000000號律師函通知 原告,催告原告應清償借款350萬元,併檢附原證2的支票 送達原告,原告迄今未能對借款350萬元回復,顯見原告 於103年6月27日前向被告借款金額為350萬元。又經被告 向訴外人宏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原告第二期款35 0萬元是否為被告上開所簽發花旗銀行中正分行支票乙紙 所支付,經訴外人宏堅公司確認第二期款350萬元確實為 被告所簽發支票支付,故原告確實積欠原告之金額為350 萬元無誤。
(四)原告雖提出切結書及簡訊說明兩造借款僅250萬元云云, 此係原因如同上述,因兩造約定:本件房地貸款可貸到10 50萬元(過戶款)時,原告向被告借款為350萬元;若本件 房地貸款可貸到1150萬元,支付過戶款1050萬元後,剩餘 100萬元需先清償向被告借款350萬元,而原告向被告借款 為250萬元(350-100)。原告簽立切結書後,被告簽發被證 350萬元支票幫原告支付買賣價款第二期款350萬元,原告 向債權人表示貸款1050萬元,無法先清償100萬元,被告 因疏忽而未要求原告更改切結書內容,惟買賣價金龐大, 此均有金流可查,亦可由鈞院命原告提出其購買本件房地 1500萬元之買賣價金支付的資金流向,即可釐清原告向被 告借款數額為何。
(五)原告雖然已提出250萬元本金之清償提存,但原告仍積欠 被告的借款金額為100萬元(350-250),且此100萬元發生 於103年6月27日前,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系爭本票擔保的 範圍。
(六)綜上所述,原告購買本件房地向被告借款金額為350萬元 ,此均發生於103年6月27日前,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系爭 本票擔保的範圍,請鈞院明察。惟債務人即原告僅辦理25 0萬元清償提存,仍有100萬元未清償,既然有100萬元未 清償,債權人聲請本票裁定即為有理。
(七)關於原證2支票支票載金額350萬元部份,原證2支票已交 給訴外人宏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向被告借款,被 告業以兌現原證2支票,兌現紀錄詳原證6。此由原證5訴 外人宏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確認第二期款付款人文件中亦 可知悉,故原告於103年6月27日前共向被告借款350萬元 整,簽發系爭本票係為擔保350萬元借款之清償,並非原 告所認為250萬元,原告僅以250萬元辦理清償提存,並非 以借款350萬元辦理提存,故被告聲請本件本票裁定及執



行,仍有實益,故請鈞院駁回原告之請求,以維護被告之 權益。
(八)關於被告主張被證2支票系用以支付原告購買本件房地之 購屋款,此觀被證2的支票號碼為「0000000」、金額「 350萬元」、發票銀行「花旗銀行中正分行」,另依據訴 外人宏堅公司(即本件房地出賣人)所提出原告殷童娟客 戶繳款明細表,第二期款記載「支票號碼0000000」、金 額「350萬元」、「行庫名稱花旗銀行中正分行」均與被 證2支票相同。且訴外人宏堅公司亦以手寫方式註記「第 二期款350萬元係由七盞燈(股)公司開立之支票」等語, 足見本件房地買賣之第二期款係由被告所簽發被證2支票 所支付,應無疑義。而被告簽發被證2支票幫原告給付本 件房地買賣之原因當係因為原告向被告借款,並書立承諾 切結書為證,但是,豈可能250萬元為借款,100萬元非借 款之理呢?
(九)關於被告主張原告購買本件房地因無力支付第二次款,而 向被告借款350萬元用以支付第二次款,並書立承諾切結 書為證等情,被告已於答辯狀詳述,且提出被證2用以支 付350萬元的支票影本、訴外人宏堅公司(即本件房地出 賣人)所提出原告殷童娟客戶繳款明細表及支票兌現紀錄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七盞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