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連志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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