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1493號
PCEV,104,板簡,1493,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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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93號
原   告 李世烽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進興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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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