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118號
PCEV,104,板簡,118,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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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18號
原   告 游佳忞
訴訟代理人 李長佳
複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劉琦富律師
被   告 游范阿梅
      吳游雪美
      張游月雲
      陳游月娥
      游能木
      游地靈
      江游月真
      游綉玲
      游月桂
      游金花
      游錦松
      游龍遠
      游里河
      游蕙芳
      游月菁
      游禮鴻
      游禮隆
      游禮壽
      游嘉惠
      游世明
      游蜜
      劉簡光子
      簡寶鳳
      簡嘉良(原名簡世華)
      李瓊如
      游書維
      游博智
      游媛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二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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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