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1733號
PCEV,104,板小,1733,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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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733號
原   告 耕讀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新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瑞琨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0,595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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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