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1700號
PCEV,104,板小,1700,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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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70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   告 張西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壹
仟壹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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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