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4年度,43號
PCEV,104,板勞簡,43,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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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邱國鎮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揚金屬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勝揚金屬企業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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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揚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