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83號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被移送人 周明翰被移送人 林炘緯被移送人 徐啟仁被移送人 黃宜婷被移送人 蕭竣鴻被移送人 陳柏屹被移送人 許智銓被移送人 王子豪被移送人 黃哲鈺被移送人 陳泓愷被移送人 陳弘哲被移送人 劉上銘被移送人 張緯安被移送人 郭子豪被移送人 黃力宏被移送人 陳奕翔被移送人 蔣元泳被移送人 梁品佑被移送人 陳浩智被移送人 楊榮昌被移送人 黃彥閔被移送人 魏立佳被移送人 蔡仲哲被移送人 翁子傑被移送人 陳宏銘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4年8月19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明翰、林炘緯、徐啟仁、黃宜婷、蕭竣鴻、陳柏屹、許智銓、王子豪、黃哲鈺、陳泓愷、陳弘哲、劉上銘、張緯安、郭子豪、黃力宏、陳奕翔、蔣元泳、梁品佑、陳浩智、楊榮昌、黃彥閔、魏立佳、蔡仲哲、翁子傑、陳宏銘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拘留貳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一、被移送人周明翰、林炘緯、徐啟仁、黃宜婷、蕭竣鴻、陳柏 屹、許智銓、王子豪、黃哲鈺、陳泓愷、陳弘哲、劉上銘、 張緯安、郭子豪、黃力宏、陳奕翔、蔣元泳、梁品佑、陳浩 智、楊榮昌、黃彥閔、魏立佳、蔡仲哲、翁子傑、陳宏銘, 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4年6月28日22時38分許。(二)地點:新北市板橋區城林橋下(沙崙抽水站)。(三)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二、訊據被移送人等固否認有意圖鬥毆而聚眾之情事,惟查上開 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周明翰、林炘緯、徐啟仁、黃宜婷、蕭竣鴻、陳 柏屹、許智銓、王子豪、黃哲鈺、陳泓愷、陳弘哲、劉上 銘、張緯安、郭子豪、黃力宏、陳奕翔、蔣元泳、梁品佑 、陳浩智、楊榮昌、黃彥閔、魏立佳、蔡仲哲、翁子傑、 陳宏銘於警詢時之自白,且互核相符。 (二)在場關係人吳政偉、周琪諭、古博文、柳睿展、劉書帆、 吳昱勳、陳志豪、林暐鈞、沈宗信、廖翊翔、邱柏勳、曾 明洋、尤承恩、王冠凱於警訊之證詞。 (三)在場為警查獲30餘人於現場聚眾,並於現場起獲信號彈1 枚,復有監視光碟1片及監視錄影畫面照片4張可資佐證。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