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4年度,83號
PCEM,104,板秩,83,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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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8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周明翰
被移送人  林炘緯
被移送人  徐啟仁
被移送人  黃宜婷
被移送人  蕭竣鴻
被移送人  陳柏屹
被移送人  許智銓
被移送人  王子豪
被移送人  黃哲鈺
被移送人  陳泓愷
被移送人  陳弘哲
被移送人  劉上銘
被移送人  張緯安
被移送人  郭子豪
被移送人  黃力宏
被移送人  陳奕翔
被移送人  蔣元泳
被移送人  梁品佑
被移送人  陳浩智
被移送人  楊榮昌
被移送人  黃彥閔
被移送人  魏立佳
被移送人  蔡仲哲
被移送人  翁子傑
被移送人  陳宏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4年8月19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明翰林炘緯徐啟仁黃宜婷蕭竣鴻陳柏屹許智銓王子豪黃哲鈺陳泓愷陳弘哲劉上銘張緯安郭子豪黃力宏陳奕翔蔣元泳梁品佑陳浩智楊榮昌黃彥閔魏立佳蔡仲哲翁子傑陳宏銘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拘留貳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周明翰林炘緯徐啟仁黃宜婷蕭竣鴻、陳柏 屹、許智銓王子豪黃哲鈺陳泓愷陳弘哲劉上銘張緯安郭子豪黃力宏陳奕翔蔣元泳梁品佑、陳浩



智、楊榮昌黃彥閔魏立佳蔡仲哲翁子傑陳宏銘, 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6月28日22時38分許。(二)地點:新北市板橋區城林橋下(沙崙抽水站)。(三)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訊據被移送人等固否認有意圖鬥毆而聚眾之情事,惟查上開 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周明翰林炘緯徐啟仁黃宜婷蕭竣鴻、陳 柏屹、許智銓王子豪黃哲鈺陳泓愷陳弘哲、劉上 銘、張緯安郭子豪黃力宏陳奕翔蔣元泳梁品佑陳浩智楊榮昌黃彥閔魏立佳蔡仲哲翁子傑陳宏銘於警詢時之自白,且互核相符。
(二)在場關係人吳政偉周琪諭古博文柳睿展劉書帆吳昱勳、陳志豪、林暐鈞沈宗信廖翊翔邱柏勳、曾 明洋、尤承恩王冠凱於警訊之證詞。
(三)在場為警查獲30餘人於現場聚眾,並於現場起獲信號彈1 枚,復有監視光碟1片及監視錄影畫面照片4張可資佐證。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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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