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4年度判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銳宸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俊賢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被 上訴 人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誌宏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 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
月18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行政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緣上訴人銳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銳宸公司)及李俊賢前於 民國99年1月13日以「壓力容器之驅動裝置的氣密結構」向 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共4項),經上訴人智慧局編為第99200697號進 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93596號專利證書( 下稱系爭專利)。嗣被上訴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之92年 2月6日修正公佈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經審查後於102年9月25日以(102)智專三㈢05051第10221290 8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作成「請求項1至4舉發不成立」之處 分。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年4月1日經訴 字第10306102510號決定書駁回,遂向智慧財產法院(下稱 原審)提起訴訟,請求原審法院為舉發成立之判決,經原審 法院審理後,以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行政判決撤銷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並命上訴人智慧局應為撤銷系爭專利之審定 ,上訴人銳宸公司不服,乃提起本件上訴。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略以:㈠、證據4(即後述證據四)係百 度百科對於法蘭結構的說明,法蘭連接或法蘭接頭乃係極其 久遠之技術,此有百度百科於西元2006年5月15日及2008年3 月18日公開之頁面資料可證,觀諸該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 案申請日99年1月13日,是以證據4具證據能力。㈡、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在申請前已見於證據1(即 後述證據一),足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
性。㈢、證據1具有驅動馬達承置腔室、容置空間、腔體、 容置空間、連通腔道、驅動馬達、傳動軸及渦輪風扇等構件 ,可分別對應系爭專利之上罩體、容置空間、壓力容器、容 置空間、轉軸伸入孔、馬達、馬達轉軸及動作體等構件,是 以證據1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對應之構件構造特 徵與連結關係實質相同;其中系爭專利之凸緣即一般傳統機 械業者所稱之法蘭(Flange),主要是用在管子與管子間相 互連接的零組件、用於管端間的連接,亦有用在設備進出口 上的法蘭,用於兩設備間的連接。不論是稱為凸緣或法蘭, 此構件已長久普遍使用在各種技術領域、甚至是已為國家標 準。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於證據1、2(即 後述證據二)組合之構造特徵及技術手段實質相同。另比對 證據4已敘明法蘭連接或法蘭接頭可由一對法蘭、墊片、螺 栓三者相互連接作為一組組合密封結構的可拆零件,且該附 件中更說明「法蘭都是成對使用的」(恰對應於系爭專利的 凸緣與凸緣固定座),足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 較於證據1、4之組合構造特徵及技術手段實質相同。再者比 對證據8(即後述證據八)說明書第0004段至第0007段「在 壓力容器的端部形成有凸緣,在另一個壓力容器的端部也形 成凸緣,將該凸緣的端面緊貼於上述壓力容器的凸緣端面, 利用鎖緊裝置來鎖緊兩個凸緣,使壓力容器之間形成機械性 的接合。」,足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於證據1 、8組合之構造特徵及技術手段實質相同。綜上所述,證據1 、2組合、證據1、4組合及證據1、8組合,可證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2項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其係進一步界定:「 …尚包含一軸承,該軸承設置於該馬達轉軸上,以固定該馬 達轉軸之位置。」,可對應證據1說明書第0014段揭示驅動 馬達之傳動軸之一端通過一軸承延伸出一預定長度,另由證 據1第4、5圖中亦可看到以一軸承設置於驅動馬達之傳動軸 的結構,是以證據1已充分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 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其係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動作體為一攪拌 葉片,該攪拌葉片設置於該壓力容器之容置空間內;且連結 該馬達轉軸,使得該馬達轉動時,利用該馬達轉軸驅動該攪 拌葉片轉動,因此可以攪拌壓力容器內的流體產生混合作用 。」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 附屬項,其係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動作體為一風扇,該 風扇可以鼓動在壓力容器內的氣體,使產生對流。」,對應 證據1說明書第0014段揭示在腔體之容置空間中結合一渦輪
風扇(對應於攪拌葉片及風扇),位於加熱承座之前端,並 透過驅動馬達驅動渦輪風扇轉動,使腔體之容置空間之氣體 流動,另由證據1圖示可知渦輪風扇設置於壓力容器之容置 空間內,及該渦輪風扇連結傳動軸(對應於馬達轉軸)的結 構,及由該渦輪風扇轉動使流體產生混合作用,是以證據1 已充分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技術特徵。綜上 所述,由於附屬項尚包含所依附獨立項之所有技術特徵,故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閱證據1、2組合、或證據 1、4組合、或證據1、8組合之技術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4項技術特徵,足徵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2、3、4項不具進步性等語,求為判決撤銷訴 願決定及原處分,上訴人智慧局應為系爭專利撤銷之審定。三、上訴人銳宸公司則以:㈠、證據4百度百科網頁係影本,且 被上訴人對此私文書之真正、文書內容、網頁公開之日期未 為任何舉證,若無法取得證明文件以確信其真實性時,不得 引證網站上資訊,是以證據4欠缺證據能力。㈡、證據1並無 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凸緣」、「固定座」 以及「該壓力容器的凸緣固定座與該上罩體的凸緣相對應, 利用數個螺絲鎖固該凸緣與該凸緣固定座,使得該上罩體與 該壓力容器可相互螺固」等技術特徵,據此難以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㈢、證據2並無揭露系爭 專利之圓錐體或碟型蓋板之凸緣係供鎖固於胴體凸緣之連結 關係,亦未提供任何上述結構使用於壓力容器之技術手段, 至證據4僅單純解釋法蘭結構,亦未提供任何法蘭結構使用 於壓力容器之技術手段,再者證據8係壓力容器,目的係為 組裝密封裝置時○型環不會脫落,利用平行方溝軸封結構之 技術,讓○型環更能確保氣密性,而證據1技術領域係為避 免軸封之使用,故證據1組合動機係採用無軸封技術為結合 ,難以想像會與採用軸封技術之證據8結合;至證據1係採用 無軸封技術與系爭專利所採取技術手段相反之研究方向,證 據1之專利說明書亦無關於系爭專利利用「凸緣」及「凸緣 固定座」達到氣密效果之教示或建議,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 通常知識者實難經由證據1、2組合,或經由證據1、4組合, 或證據1、8組合,而達到氣密效果。據此上開證據之組合皆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4項不具進步性等語, 資為抗辯,求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訴。
四、上訴人智慧局則以:㈠、證據1未揭露系爭專利「…該壓力 容器之一面設有一凸緣固定座,該凸緣固定座與該上罩體的 凸緣相對應,利用數個螺絲鎖固該凸緣與該凸緣固定座,使 得該上罩體與該壓力容器可相互螺固」技術特徵。據此,證
據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又 證據1係採用無軸封技術,而系爭專利係使用「凸緣、凸緣 固定座、螺絲鎖固」等構件作為壓力容器與上罩體相互組合 螺固之用,若有故障需維修,可達成容易拆卸之功效。是以 系爭專利與證據1所採用之技術不同,且當流體在此容器內 進行動作,此容器在溫度500度以內,仍有良好的效果,且 具有對流的效果,利用該攪拌葉片進行攪拌,可使該流體達 到均溫的功效,自難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 步性。證據1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 進步性,則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4 項附屬項不具進步性。㈡、因證據1未揭露系爭專利「…該 壓力容器之一面設有一凸緣固定座,該凸緣固定座與該上罩 體的凸緣相對應,利用數個螺絲鎖固該凸緣與該凸緣固定座 ,使得該上罩體與該壓力容器可相互螺固」技術特徵而舉發 不成立。惟證物4已揭露系爭專利「凸緣、凸緣固定座、螺 絲鎖固」等構件之習知技術,若被上訴人有主張證據1、4之 組合,則足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㈢ 、證據2或證據4記載「法蘭」技術,或證據8已揭露「凸緣 、凸緣固定座」等構件,均業已揭露系爭專利「…該壓力容 器之一面設有一凸緣固定座,該凸緣固定座與該上罩體的凸 緣相對應,利用數個螺絲鎖固該凸緣與該凸緣固定座,使得 該上罩體與該壓力容器可相互螺固」技術特徵。據上說明, 證據1除泡烤箱裝置、證據2或4之「法蘭」技術或證據8「壓 力容器」均與系爭專利同屬壓力容器之技術相關領域,具有 共通之結構組合,對於壓力容器產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而言,為解決壓力容器之驅動裝置的氣密結構問題 時,組合證據1、2、或證據1、4、或組合證據1、8間關連技 術之動機係屬明顯。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組合證據1、2,或組合證據1、4,或組合證據1、8技術能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技術,足徵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㈣、證據1說明書第9頁記 載「…驅動馬達連結有一傳動軸…」,其中證據1之「馬達 及傳動軸」即相當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馬達及 轉軸等構件。又證據1圖示已揭露渦輪風扇設置於壓力容器 之容置空間內,該渦輪風扇連結馬達傳動軸的結構,由渦輪 風扇轉動使流體產生混合作用。其中證據1渦輪風扇相當於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的攪拌葉片或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的風扇之構件。故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項之技術特徵,如前所述,組合證據1、2,或組合證據1 、4,或組合證據1、8技術足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不具進步性,且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 項技術特徵,因此,組合上開證據之技術亦證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2至4項之附屬項不具進步性。
五、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㈠、系爭專利 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4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而證據1公 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比對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1,證據1並未揭示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上罩體開口邊緣向外凸出一凸緣 」、「壓力容器之一面設有一凸緣固定座」及「而該壓力容 器的凸緣固定座與該上罩體的凸緣相對應,利用數個螺絲鎖 固該凸緣與該凸緣固定座,使得該上罩體與該壓力容器可相 互螺固,因為該上罩體及該壓力容器為完全密封,且該上罩 體的凸緣與該壓力容器的凸緣固定座也形成完全氣密之封閉 」技術特徵,故證據1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項不具新穎性。㈡、證據1雖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項之前述特徵,惟觀諸證據2第23條中「圓錐體型端板 …,且其設有鎖緊螺栓用之凸緣者」對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項「上罩體開口邊緣向外凸出一凸緣」及第38條 中「胴體之凸緣…」對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壓力容器之一面設有一凸緣固定座」,而證據2第23條中「 圓錐體型端板結合於胴體時,應以能使其裝接部具有安全所 必要強度之方法裝接。」對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該壓力容器的凸緣固定座與該上罩體的凸緣相對應, 利用數個螺絲鎖固該凸緣與該凸緣固定座,使得該上罩體與 該壓力容器可相互螺固,因為該上罩體及該壓力容器為完全 密封,且該上罩體的凸緣與該壓力容器的凸緣固定座也形成 完全氣密之封閉」技術特徵。又證據2為壓力容器之技術規 範,設計或製造壓力容器時為安全性及氣密性考量時,自有 動機作為參考之相關技術規範,且組合證據1、2已揭露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整體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組合證 據1、2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㈢、證據1雖未揭露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前述特徵,惟觀諸證據4之法蘭 、墊片及螺栓三者相互連接,已揭露壓力容器中或兩個承受 壓力零件間利用凸緣與螺栓鎖固之技術,即相當於證據1與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差異部分,又證據4與證據1皆 為壓力容器相關技術領域或壓力容器習用配件,設計或製作 壓力容器時自有動機參考習用壓力容器配件,且組合證據1 、4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整體技術特徵,故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以組合證據1、4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㈣、證據1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前述特徵,惟觀諸 證據8圖式第6圖已揭露兩壓力容器間利用凸緣及螺栓相互連 接之技術,其中證據8壓力容器及凸緣對應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項「上罩體開口邊緣向外凸出一凸緣」及「壓力 容器之一面設有一凸緣固定座」,證據8之壓力容器與壓力 容器透過螺栓結合凸緣及凸緣,對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項「而該壓力容器的凸緣固定座與該上罩體的凸緣相對 應,利用數個螺絲鎖固該凸緣與該凸緣固定座,使得該上罩 體與該壓力容器可相互螺固,因為該上罩體及該壓力容器為 完全密封,且該上罩體的凸緣與該壓力容器的凸緣固定座也 形成完全氣密之封閉」技術特徵,又證據1、8皆為壓力容器 相關技術領域,並均有關壓力容器具氣密性之密封技術,壓 力容器相關技術領域於設計或製造壓力容器時,為氣密性考 量,即有動機據為參考之相關資料,且組合證據1、8已揭露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整體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證據1 、8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㈤、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2、3、4項依附於第1項,解釋時當含括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有技術特徵;證據1說明書記載「非氣密 性之軸承,以支撐傳動軸」技術特徵,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2項「該軸承設置於該馬達轉軸上,以固定該馬 達轉軸之位置」技術特徵;證據1說明書記載「…傳動軸並 在腔體之容置空間中結合一渦輪風扇。其中渦輪風扇係位於 加熱承座之內部,並透過驅動馬達驅動渦輪風扇轉動,使腔 體之容置空間之氣體流動。…」,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3項「其中該動作體為一攪拌葉片,該攪拌葉片設置 於該壓力容器之容置空間內;且連結該馬達轉軸,使得該馬 達轉動時,利用該馬達轉軸驅動該攪拌葉片轉動,因此可以 攪拌壓力容器內的流體產生混合作用。」技術特徵;證據1 說明書記載「其中渦輪風扇係位於加熱承座之內部,並透過 驅動馬達驅動渦輪風扇轉動,使腔體之容置空間之氣體流動 。…」,其中證據1渦輪風扇對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風扇,是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其 中該動作體為一風扇,該風扇可以鼓動在壓力容器內的氣體 ,使產生對流。」技術特徵。又證據1、2組合,證據1、4組 合及證據1、8組合足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 步性,業如前述,故上開組合亦足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2、3、4項不具進步性等語,資為其判斷之論據。六、上訴意旨除復執與原審答辯時相同之論證外,另略以:㈠、
證據4係網路資料,其內容之真實性尚有疑義,原審未依職 權調查證據,亦未於判決理由中說明何以認定證據4有證據 能力,卻直接認定證據4為先前技術,進而逕認證據1、4組 合可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自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 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㈡、原審判決僅依證據1說明書載有 「無軸封技術手段」,即直接推斷證據8亦為無軸封技術, 並引證據1、8均為無軸封技術,並非反向教示,兩者技術及 功能亦非相反,惟並未就引證案及系爭專利技術內容進行職 權調查,即逕認證據1、8結合可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自 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㈢、於判 斷進步性時,自應以系爭專利整體為對象,將其所欲解決之 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等,整體 加以考量,正確解讀申請專利範圍,再就各請求項逐項進行 判斷,原判決經整體考量比對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之差異處 後,縱然舉發證據分別含有系爭專利之各技術特徵,仍須探 究有無具體之理由,促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將所揭露之技術作成系爭專利之組合態樣,然原審判決中僅 提出系爭專利與證據間之結構組成,並未說明何以認定此為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認知系爭專利之 功效及完成系爭專利技術特徵之理由,逕結合證據1、2,或 結合證據1、4,或結合證據1、8,認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原審判決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上訴人因而提起本件上 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就上開廢棄部分,並駁回被上訴 人第一審之訴。
七、本院查:
㈠本件上訴人銳宸公司係原審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參加訴 訟之獨立參加人,因不服原審所為對其不利之判決,提起上 訴,其利害關係與原審被告即智慧局一致,依本院97年5月 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本件應併列智慧局為 上訴人。
㈡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9年1月13日,嗣經上訴人智慧局99年8月 11日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被上訴人提出舉發,經審查後於 102年9月25日作成原處分,雖本件係專利法100年11月29日 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尚未審定之舉發案,然原處分有否應撤 銷專利權情事,依現行專利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當以核准 處分時適用之92年2月6日修正、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為 斷。
㈢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 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核准時專利法第93條、第 94條第1項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又新型為其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 ,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94條第4項定有明文。新 型有違反同法第94條第4項規定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 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同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參照)。準此 ,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94條第4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 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 ㈣又按進步性之判斷,應就所申請之專利整體觀之,非僅針對 個別或部分技術特徵審究,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據先前技術,並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顯然可 能促使其組合、修飾、置換或轉用先前技術而完成申請之專 利者,應認該申請不具進步性。又2件以上之先前技術與申 請專利屬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 作用相近或具關聯性,且為申請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 識者可輕易得知,而有合理組合動機,且申請專利之技術內 容,為組合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則該等先前技術之組 合可據以認定該申請之專利不具進步性(本院102年度判字 第661號判決參照)。
㈤本件上訴人及訴外人李俊賢前於99年1月13日以「壓力容器 之驅動裝置的氣密結構」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共有4項,經智慧局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嗣被上訴人 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 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智慧局審查 後作成「請求項1至4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被上訴人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駁回,被上訴人猶未甘服,遂向原審提 起訴訟,經原審法院審理後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認 上訴人智慧局應為撤銷系爭專利之審定,上訴人銳宸公司不 服,乃提起本件上訴。經查,系爭專利係關於一種氣密裝置 之結構,尤其係一種壓力容器之驅動裝置的氣密結構。按習 知之氣密結構,通常包含:一馬達,該馬達設置於該上罩體 之容置空間內,該馬達轉軸經由該轉軸伸入孔凸伸至該壓力 容器的容置空間內;一軸承,該軸承設置於該馬達轉軸上, 以固定該馬達轉軸之位置;一壓力容器,該壓力容器為一殼 體內有一容置空間,該容置空間用於放置其他元件之用;該 壓力容器之上方有一轉軸伸入孔;該壓力容器為一完全密閉 之容器;一軸封機構,該軸封機構用於軸封該馬達轉軸,而 使得該壓力容器形成完全之密閉,而無漏氣之虞。而馬達則 外露於該壓力容器外。一動作體位於壓力容器內部,該動作 體連結馬達轉軸由該馬達轉軸後產生動作。該動作體可為如 一攪拌葉片,該攪拌葉片設置於該壓力容器之容置空間內; 且連結該馬達轉軸,使得該馬達轉動時,利用該馬達轉軸驅
動該攪拌葉片轉動,因此可以攪拌壓力容器內的流體時產生 混合作用;該動作體也可為如一風扇,該風扇可以鼓動在壓 力容器內的氣體,使產生對流,以平衡壓力容器內的溫度。 惟習知之氣密結構主要缺點乃依當時之軸封技術很難達到完 全的氣密效果,當溫度過高,或動作體使用時間過長,則會 破壞軸封產生漏氣之狀況。一般而言,當溫度超過一百二十 度C時軸封效果即減弱,而無法達成工業上的要求。因此軸 封機構常常需要維修,而造成維修及生產成本增加(參申請 卷第32頁至第31頁反面之系爭新型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 欄說明)。為改良前揭缺點,系爭專利之創作乃係一種壓力 容器之驅動裝置的氣密結構,包含:一上罩體,該上罩體為 一殼體內有一容置空間;其中該上罩體之下方有一開口,該 開口邊緣向外凸出一凸緣;一壓力容器,該壓力容器為一殼 體內有一容置空間;該壓力容器之上方有一轉軸伸入孔;其 中該壓力容器之一面設有一凸緣固定座,該凸緣固定座與該 上罩體的凸緣相對應,利用數個螺絲鎖固該凸緣與該凸緣固 定座,使得該上罩體與該壓力容器可相互螺固;一馬達,該 馬達設置於該上罩體之容置空間內,該馬達轉軸經由該轉軸 伸入孔凸伸至該壓力容器的容置空間內;一動作體位於壓力 容器內部,該動作體連結馬達轉軸由該馬達轉軸後產生動作 (參申請卷第31頁至30頁之系爭新型專利說明書【新型內容 】欄)。至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則共計4項,其中第1項 為獨立項,其餘為直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分別 為(參附件附圖1所示):
⒈第1項:一種壓力容器之驅動裝置的氣密結構,包含:一上 罩體,該上罩體為一殼體內有一容置空間;其中該 上罩體之下方有一開口,該開口邊緣向外凸出一凸 緣;該上罩體除該開口外,為完全氣密之殼體;一 壓力容器,該壓力容器為一殼體內有一容置空間; 該壓力容器之上方有一轉軸伸入孔;該壓力容器除 該轉軸伸入孔外,為一完全密閉之容器;其中該壓 力容器之一面設有一凸緣固定座,該凸緣固定座與 該上罩體的凸緣相對應,利用數個螺絲鎖固該凸緣 與該凸緣固定座,使得該上罩體與該壓力容器可相 互螺固;一馬達,該馬達設置於該上罩體之容置空 間內,該馬達轉軸經由該轉軸伸入孔凸伸至該壓力 容器的容置空間內;一動作體位於壓力容器內部, 該動作體連結馬達轉軸由該馬達轉軸後產生動作; 以及其中該馬達置於該上罩體之容置空間內,該馬 達轉軸經由該轉軸伸入孔凸伸至該壓力容器的容置
空間內;而該壓力容器的凸緣固定座與該上罩體的 凸緣相對應,利用數個螺絲鎖固該凸緣與該凸緣固 定座,使得該上罩體與該壓力容器可相互螺固,因 為該上罩體及該壓力容器為完全密封,且該上罩體 的凸緣與該壓力容器的凸緣固定座也形成完全氣密 之封閉,所以在壓力容器的氣體無法外洩,因此形 成一氣密的狀態。
⒉第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壓力容器之驅動裝置的 氣密結構,尚包含一軸承,該軸承設置於該馬達轉 軸上,以固定該馬達轉軸之位置。
⒊第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壓力容器之驅動裝置的 氣密結構,其中該動作體為一攪拌葉片,該攪拌葉 片設置於該壓力容器之容置空間內;且連結該馬達 轉軸,使得該馬達轉動時,利用該馬達轉軸驅動該 攪拌葉片轉動,因此可以攪拌壓力容器內的流體產 生混合作用。
⒋第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壓力容器之驅動裝置的 氣密結構,其中該動作體為一風扇,該風扇可以鼓 動在壓力容器內的氣體,使產生對流。
㈥本件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 第1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主 要係提出下列證據為證:
⒈證據一即97年5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332262號(申請號第96 218981號)「半導體封裝加工之除泡烤箱裝置」專利案,係 揭露一種半導體封裝加工之除泡烤箱裝置,用以在半導體封 裝時將膠著材料之膠層氣泡排除之設計。該除泡烤箱裝置具 有一腔體,其內部形成一容置空間並設置有一加熱裝置,以 加熱該容置空間達一預定溫度及一預定加熱速率。該容置空 間更透過一加壓控制組件連通一壓力源以維持一預定壓力。 該腔體之容置空間中結合有一渦輪風扇,該渦輪風扇並透過 一傳動軸以結合一驅動馬達,並經由驅動馬達驅動該渦輪風 扇轉動,使該腔體之容置空間之氣體流動,以使除泡烤箱裝 置中之一待加熱標的物可均勻地受熱(參附件附圖2所示) 。
⒉證據二乃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其第23條記載(第1 項)內面承受壓力之圓錐體型端板及中低面承受壓力之碟型 蓋板設有鎖緊螺栓用之凸緣者,該端板部分之最小厚度,準 用第14條規定。(第2項)圓錐體型端板接合於胴體者,應 以能使其裝接部具有安全所必要之強度之方法裝接。另第38 條則記載(第1項)胴體凸緣,應視其種類,使用符合國家
標準七一一八「鐵金屬製管凸緣之壓力定額」、國家標準CN S七五五三至CNS七五五七「滑入熔接式鋼製管凸緣」、國家 標準CNS七五五八「熔接頸鋼製管凸緣」及國家標準CNS七五 五九「銅合金製管凸緣基準尺度」,或具有同等以上機械性 質者。但凸緣不得使用於壓力超過國家標準CNS七一一八及 國家標準CNS七五五九規定之標稱壓力者。(第2項)裝設胴 體凸緣之胴體之外徑(單位mm)與最高使用壓力(單位MP a )相乘之值,超過五百者,該凸緣應使用連轂型凸緣。(第 3項)胴體凸緣以外之凸緣,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七一一 八、國家標準CNS七五五三至國家標準CNS七五五七、國家標 準CNS七五五八及國家標準CNS七五五九,或具有同等以上機 械性質者(參原審卷㈠第203頁、第209頁至第210頁)。 ⒊證據四,乃百度百科(網址https://baike.baidu.com/view /153494.htm)文件,係揭露一種Flange,又叫作法蘭凸緣 盤,乃管子與管子之間相互連接的零件,用於管端之間的連 接,也有用在設備進出口的法蘭,用於兩個設備之間的連接 ,如減速機法蘭。法蘭連接或法蘭接頭,是指由法蘭、墊片 及螺栓三者相互連接作為一組組合密封結構的可拆連接(參 附件附圖3所示)。
⒋證據八即94年4月1日公開之我國公開第200512998號「壓力 容器」專利案(申請號第93118868),其揭露一種壓力容器 中用來安裝○型環的方溝5與○型環6之環內徑的尺寸具有特 殊的關係,且○型環安裝用方溝5的直徑是大於○型環6的環 內徑(參附件附圖4所示)。
㈦如前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 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 舉發,經智慧局審查後,原作成「請求項1至4舉發不成立」 之處分,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駁回,嗣向原 審提起訴訟,經原審法院審理後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認上訴人智慧局應為撤銷系爭專利之審定,上訴人銳宸公 司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除復執 與原審答辯時相同之論證外,另略以:㈠、證據4係網路資 料,原審逕認證據4有證據能力,進而逕認證據1、4組合可 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自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 不備理由之違法。㈡、原審並未就引證案及系爭專利技術內 容進行職權調查,即逕認證據1、8結合可證系爭專利不具進 步性,自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㈢、原審並未說明如何認定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可「輕易」認知系爭專利之功效,進而結合證據1、2,或結 合證據1、4,或結合證據1、8,以完成系爭專利技術特徵之
理由,原審判決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云云。惟查: ⒈證據四雖係網路資料,惟被上訴人於提出上開資料時,同時 提出證據四A至四C等資料,用以證明證據四之公開或公告日 期。按百度百科乃類似維基百科(wikipedia),係一個自 稱自由內容、公開編輯的中文網路百科全書協作計畫,透過 經營者所提供之技術,任何人都可以簡單地使用網頁瀏覽器 修改其中的內容(受保護的內容除外),使此類網路百科網 站得藉由全球訊息提供者提供最新或詳細資料,同時為了盡 可能解決各界對於其資料內容正確性的疑慮,此類網站通常 會提出許多相對應的方針與指引來保障文章的品質,同時於 協同編輯時會要求資訊提供者能夠列出足以供他人查證、審 核及確認的資料來源。固然,此類質疑之聲音從未曾停歇, 惟有關其內容之正確性部分與傳統百科全書(例如大英百科 全書)等相較並未差距過大。況此類訊息提供者上傳訊息時 ,無從預見與其所提供之訊息相關之紛爭於日後將會於何處 或何時發生,訊息提供者與紛爭之當事人間亦無任何關聯性 ,加以此類網站均係由我國境外之機構所經營,紛爭當事人 甚難左右其管理行為,是以,此類網路百科網站所提供之訊 息,縱使資訊內容正確性尚有疑慮,惟至少可確定何時何種 資訊內容業已公開。本件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四B顯示200 6年5月15日有名為「netdust」者、證據四C顯示於2008年3 月18日,已有名為「雷伊克」者分別上傳有關「法蘭」之技 術內容訊息(參原審卷㈠第257頁、第259頁),上開訊息之 提出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1月13日),而綜合上開 訊息內容,係揭示關於一種Flange,又叫作法蘭凸緣盤之結 構,此與系爭專利之「壓力容器之驅動裝置的氣密結構」屬 相同技術領域,自得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備進步性之先前 技術。原審就此部分證據之取捨雖未詳細說明,惟原審就證 據四何以得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以及證據四A 至證據四C等輔助證據對於證據四之可信性有如何之影響, 於判決理由中業已述及(參原審判決第21頁理由㈣⒊段) ,原審基於前開認定,進而認為證據1、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自難謂原審判決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 查之情形。
⒉上訴人銳宸公司復指稱原審未就引證案及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進行職權調查,即逕認證據1、8結合可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 性,自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 。惟查,有關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以及證據1、8之技術內容 ,業經原審於判決理由中分別敘明(參原審判決第20頁、第 22頁),就證據1與證據8之組合與系爭專利之比對部分,亦
經原審於判決理由欄㈤⒋、㈥⒋、㈦⒋及㈧⒋(參第29頁 、第31頁、第33頁、第34頁)中詳予說明,此部分更為兩造 同意之爭點第3至6項範圍,兩造就證據1、8與系爭專利之比 對結果,亦多次藉由簡報方式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中 向法院及對造解說(參原審卷㈡第35頁至第56頁、第83頁至 第115頁,其中第112頁為上訴人之比對及分析結果),同時 就對造及法院之詢問提出說明(參原審卷㈡第80頁),足見 證據1、證據8以及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連同上開證據與系 爭專利之比對結果,業經原審調查並經兩造充分辯論,是上 訴人銳宸公司指稱原審未就引證案及系爭專利技術內容進行 職權調查,即逕認證據1、8結合可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自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並 非事實。
⒊上訴人銳宸公司另指摘原審並未說明如何認定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認知系爭專利之功效,進而結 合證據1、2,或結合證據1、4,或結合證據1、8,以完成系 爭專利技術特徵之理由,原審判決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云云。惟查,上訴人系爭專利之創作說明業已詳載系爭創作 為「壓力容器之驅動裝置的氣密結構」之新型專利,所欲解 決之先前技術缺點為創作當時習知之氣密結構其軸封技術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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