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4年度,111號
TPSM,104,台聲,111,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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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
聲 明 人 陳茂順
上列聲明人因貪污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
一日第三審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聲明不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茂順因貪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一○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宋 祺
法官 張 惠 立
法官 江 振 義
法官 張 祺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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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