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4年度,108號
TPSM,104,台聲,108,20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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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聲 明 人 李世烽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一0四
年度台抗字第四0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世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一0四年五月十一日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四年度抗字第四0九號),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後,復提出「抗告應執行刑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胡 文 傑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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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