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4年度,2423號
TPSM,104,台上,2423,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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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三號
上 訴 人 黃茂義
      張國秀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
五七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
第七0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黃茂義張國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暨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均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五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等上訴自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楊 力 進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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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