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號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薛郁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呂正仲
參 加 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專利師
張維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3 年11月17日經訴字第10306111490 號訴願決定,並經本院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4 月28日以「風扇 及其殼體和葉輪」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11 3692號審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0項),發給發明 第I30117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該專 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第26條 第2 項及第3 項等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原告則於101 年9 月12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 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認,系爭專利101 年9 月12日更正 本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 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以103 年5 月29日 (103 )智專三㈢05134 字第10320739460 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請求項1 至3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11月17日經訴字第1030611149 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貳、原告主張:
一、系爭專利修正後之請求項總計30項,其中第1 項、第7 項、 第11項及第21項為獨立項,其他為附屬項。參加人提出之舉 發證據如下:
㈠證據1 :91年6 月11日公告之第88118354號「馬達轉子及其 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案。
㈡證據2 :94年4 月11日公告之第93209033號「散熱裝置」新 型專利案。
㈢證據3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之先前技術。 ㈣證據4 :90年9 月11日公告之第88220451號「無刷風扇構造 」新型專利案。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7對應於證據1當然具新穎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7 所請為「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 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其中,於解釋系爭專利所請之內容 時,非可僅單獨視「凹陷」文字上之意涵,須就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之「整體」內容觀之。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7-12行「依因本發明之風扇殼體、葉輪,以及風扇,係 與底部與其他各部連接處設有複數個凹陷,使得兩相鄰凹陷 間皆形成一肋條,如此一來,確實能改善習知風扇殼體之底 部與其他各部連接處壁厚不均,導致射出成型所產生缺陷或 變形之缺點,也同時避免習用風扇殼體結構強度不佳之疑慮 」,可知系爭專利係藉由於「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 以達到增加結構強度。因此,在解讀系爭專利請求項所請之 內容時,非可僅單獨解讀「凹陷」於文字上的意涵,且「複 數個凹陷」並非僅有數量上的意義,其可產生「各部連接處 壁厚均勻」及「增加結構強度」的效果。又,依據系爭專利 先前技術(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 段)所記載「… 直接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連接處開設一溝槽(圖中未顯示) ,…,如此之作法卻使得連接處之結構強度減弱」,更可明 顯得知,在解讀系爭專利請求項時,應是參酌「複數個凹陷 」可增加結構強度之整體意涵。
㈡被告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 與證據1 之比對,僅作到元件之 間的簡單比對,並未參酌系爭專利請求項7 所請之內容的整 體意涵。其中,被告所作出「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 相當於證據1 之環槽溝14),…其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 式且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之認定,可明顯得知 其心證為「證據1 之環槽溝14可對應於系爭專利之凹陷於文 字上之意涵」,而未對於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陷」( 可增加結構強度)之整體進行比對。
㈢依據專利審查基準所規定之新穎性之判斷基準,雖有「(2) 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 徵」即不具新穎性之事項(即為被告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 對應於證據1 不具新穎性之心證理由),然,專利審查基準 於同段更載明「惟若先前技術揭露之技術特徵包含數個意義 ,申請專利之發明僅限定其中一個意義,則不得認定該發明 中之技術特徵由該先前技術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依據 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第5 頁倒數第2 段)所記載之「 雖然目前有業者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之連接處導一圓角13
,或是直接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連接處開設一溝槽(圖中未 顯示),希望藉此使得底部11的壁厚D1、側壁部12的壁厚D2 以及底部11與側壁部12連接處的壁厚D3一致,…」可知,系 爭案為了改善先前技術所述僅設置單一溝槽有造成結構強度 減弱之缺點,而設置了「複數個凹陷」,該「複數個凹陷」 並非僅有數量上的意義,同時可達成維持結構強度之功效。 證據1 利用設置該阻塊,將溝槽14分成了數個部份,但其所 述者為凸起形成,是一種增加材料之工藝,實際上將會使壁 厚增加,與系爭專利為了減低壁厚,而設複數個溝槽之目的 相互矛盾,被告並未參酌系爭專利請求項7 所請之內容的整 體意涵,而做出錯誤認定,證據1 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7 不具新穎性。
㈣系爭專利說明書已於第8 頁第3 段以下指出:「由於底部41 與側壁部42,以及軸孔413 與孔壁部414 之間皆具有凹陷41 1 、415 之設計,使得底部41與側壁部42連接處之壁厚D3' 、底部41的壁厚D1' ,以及側壁部42的壁厚D2' 一致」,故 該凹陷目的既在達成底部與側壁厚度一致之效果,系爭專利 之「凹陷」斟酌發明說明及圖式之內容,仍應解釋為「沿著 輪轂側壁部向下彎折」之特定凹陷態樣。依據系爭專利核准 審定時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規定「…,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 方式記載,…」及第56條第3 項規定「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當然可為申請專利範圍以 簡潔的方式(名詞)記載,而略過其他複雜結構的描述。況 且,系爭專利說明書以於先前技術段落中,排除「凹陷」的 「單一溝槽」(如證據1 所揭露)的態樣。
㈤綜上,基於專利審查基準對於新穎性認定的規定,系爭專利 之「凹陷」非可對應於證據1 之「環溝槽」,且證據1 亦未 揭露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複數個凹陷」的結構特徵,故系爭 專利請求項7 對應於證據1 當然具新穎性。
三、證據1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㈠如前述,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陷」係為可同時達到「 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及「增加結構強度」的效果,因此, 「凹陷」必須為「複數個」,且「凹陷」的結構需可達到「 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及「保證連接處強度」之態樣,即如 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彎折所形成的凹陷態樣。然而,由證據 1 第7 圖所揭示之「環槽溝14」係於頂平面13並間隔殼壁11 一段距離的位置,形成一凸起的結構,而該間隔距離即為「 環槽溝14」(證據1 第7 圖),故該凸起以形成「環槽溝」 之結構並明顯無法與系爭專利向下彎折所形成的「凹陷」相 類比。況且,「凸起以形成環槽溝」係為系爭專利之「向下
彎折以形成凹陷」的「反向教示」,故非可藉由證據1 之「 環槽溝14」的教示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
㈡系爭專利之「凹陷」結構係為「改善兩面之連接處壁厚與兩 面壁厚不均之狀態,以避免結構射出變形,並同時可以維持 整體結構的強度」,且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倒數第2 段更 直接敘明「…凹陷411 、415 之設計,使得底部41與側壁部 42連接處之壁厚D3' 、底部41的壁厚D1' ,以及側壁部42的 壁厚D2 '一致,…,即可避免射出成型時所產生之缺陷與變 形,而且該凹陷411 、415 間所形成之肋條412 、416 更可 增加底部41與側壁部42連接處,以及底部41與孔壁部414 連 接處之結構強度,相較習用結構而言,確實改善由於射出成 型所產生之缺點與疑慮」。然而,證據1 藉由間隔殼壁11形 成凸起的結構,進而形成「環槽溝14」的結構設計,其凸起 的結構導致其頂平面13壁厚不均,且為反向教示,故證據1 之「環槽溝14」係無法與系爭專利所請之「凹陷」類比,故 亦無法達到系爭案之「改善兩面之連接處壁厚與兩面壁厚不 均之狀態」的功效。需特別說明的是,系爭專利實施例敘明 「凹陷亦可為一貫穿底部的穿孔」,其仍可達到驅使「壁厚 均勻」的效果,係由於穿孔貫穿的部分並無壁厚,藉由系爭 專利揭露之內容,形成向下彎折的穿孔,貫穿之外的部分當 然可達到驅使「壁厚均勻」的效果,其仍與證據1 「環溝槽 」有所差異。
㈢系爭專利所請者為「複數個凹陷」,故可使得兩相鄰凹陷間 皆形成一肋條,如此一來,可同時避免習用風扇殼體結構強 度不佳之疑慮。而證據1 所揭露者為「一」環溝槽,且即便 將證據1 之「環溝槽14以數個阻塊16區隔」,亦無法完成「 複數個可使壁厚均勻之凹陷」的結構,當然與系爭專利所請 之內容不相同。續以所欲解決之問題及達成之功效而論,證 據1 係為使「旋轉殼、金屬環及磁鐵環的連結關係更加牢固 」,故於「馬達轉子之殼壁11與頂平面13連接處的環槽溝14 填充接著劑」,進而達到「前述各元件間有更牢固之結合」 的效果。證據1 於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其產生之功效系爭專利 完全不相同的情形下,其所使用之技術手段當然不相同,即 便證據1 揭露「環槽溝14」的結構,但其僅為填充接著劑之 用途,故其不可能具有系爭專利自殼體底部向下彎折以形成 壁厚均勻的「凹陷」結構。且在證據1 之向上凸起且壁厚不 均之「環槽溝14 」 的反向教示之下,非可輕易思及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凹陷」。
㈣承上,證據1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第7 項「而該輪轂側 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之技術特徵
,且也未揭示如何在側壁部與底部之連接處,設置多個凹陷 來避免厚度不均之問題並保證連接處強度,也無提供證據說 明該凹陷結構為該領域通常知識者可思及,而僅為外型設計 之簡單改變,因此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凹陷」結構之技術特 徵,對應於證據1 所揭露之「環溝槽」實具有進步性。四、證據1及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㈠證據3 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所載之內容,而其已載明「直接 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連接處開設一溝槽(圖中未顯示),… ,然而,如此之作法卻使得連接處之結構強度減弱」,而習 知技術係試圖形成壁厚均勻的溝槽,反而造成強度減弱的問 題,而系爭專利正是為解決此問題,而設計出向下彎折所形 成的「凹陷」結構。如前述,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的整體內 容,便可清楚的瞭解一般的「單一溝槽」非可對應於系爭專 利所請之「複數個凹陷」,且系爭案所請之「複數個凹陷」 係以排除「單一溝槽」之態樣,故證據3 未完全揭示系爭專 利申請範圍第1 項之「複數個第一個凹陷」。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請之「複數個凹陷」係為可同時達到「 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及「增加結構強度」的效果,因此, 「凹陷」必須為「複數個」,且「凹陷」的結構需可達到驅 使「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態樣,即如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 彎折所形成的凹陷態樣。因此,不論是證據3 所揭露的溝槽 、或如證據1 的環溝槽。然而,證據1 及證據3 所揭露的結 構,皆非為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陷」所涵蓋「形成壁 厚均勻」且同時可達到「增加結構強度」之內容。因此,不 論證據1 及證據3 如何組合,其皆未揭露系爭專利所請之「 複數個凹陷」所涵蓋之整體的內容,故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所請之「複數個凹陷」,相較於證據1 、3 之組合實具有 進步性。
五、證據1及3或證據1、3及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1 不具進步性:
㈠證據3 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所載之內容,而其已載明「直接 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連接處開設一溝槽(圖中未顯示),… ,然而,如此之作法卻使得連接處之結構強度減弱」,而習 知技術係試圖形成壁厚均勻的溝槽,反而造成強度減弱的問 題,而系爭專利正是為解決此問題,而設計出向下彎折所形 成的「凹陷」結構。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的整體內容,便可 清楚的瞭解一般的「單一溝槽」非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所請之 「複數個凹陷」,且系爭案所請之「複數個凹陷」係以排除 「單一溝槽」之態樣,故證據3 未完全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複數個第一個凹陷」。
㈡證據4 為一種無刷風扇構造,參加人引用「一承載平台32, 藉由數個自由矩形框體31延伸而出的橋臂320 支撐於風扇框 架30的中心位置」,並以「橋臂320 」對應於本案之「支撐 件64」。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請之「複數個凹陷」係為可同時達到「 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及「增加結構強度」的效果,因此, 「凹陷」必須為「複數個」,且「凹陷」的結構需可達到驅 使「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態樣,即如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 彎折所形成的凹陷態樣。因此,不論是證據3 所揭露的溝槽 、或如證據1 的環溝槽,皆非為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 陷」所涵蓋「形成壁厚均勻」且同時可達到「增加結構強度 」之內容。因此,不論證據1 及證據3 如何組合,其皆未揭 露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陷」所涵蓋之整體的內容,故 無論是組合證據1及證據3或組合證據1、3及4均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請之「複數個凹陷」不具進步性。六、證據1及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請之「複數個第三凹陷」係為可同時達 到「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及「增加結構強度」的效果,因 此,「凹陷」必須為「複數個」,且「凹陷」的結構需可達 到「各部連接處壁厚均勻」態樣,即如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 彎折所形成的凹陷態樣。因此,不論是證據3 所揭露的溝槽 、或如證據1 的環溝槽,皆非為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 陷」所涵蓋「形成壁厚均勻」且同時可達到「增加結構強度 」之內容。因此,不論證據1 及證據3 如何組合,其皆未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請之「複數個凹陷」所涵蓋之整體的 內容。
㈡因此,該領域通常知識者,在處理塑料「射出成型」時,並 非如訴願決定所稱可當然思及藉調整厚度等結構外型,以避 免結合線、氣泡、散熱不均而造成結構變形等缺陷,為可輕 易調整成型品外型設計之簡單改變,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 請之「複數個第三凹陷」,相較於證據1 、3 之組合實具有 進步性。
七、依據專利法第56條第3 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 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 酌發明說明及圖式」,故在解讀系爭專利所請之「複數個凹 陷」的範圍時,仍得參考說明書及圖式,將「自殼體底部向 下彎折以形成壁厚均勻之凹陷」作一整體之考量,而非僅依 文字上的解釋進行考量。系爭專利已將證據3 所揭示之「單 一溝槽」列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已明顯與系爭專利之「 凹陷」作一區別。被告竟將系爭專利於先前技術所承認並排
除之「單一溝槽」的態樣,直接認為其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所請之「凹陷」於字面上之意涵,而未對於系爭專利所請 內容的整體作詳細之比對。況且,若依照被告所為之認定, 則系爭專利說明書實無記載先前技術段落內容之必要。具體 而言,依據審查基準對於說明書「先前技術」記載之規定( 專利審查基準第2-1-6 頁最後1 段),其目的在於「以利於 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之間的關係,並據以進行檢 索、審查」。換言之,系爭專利於先前技術所載之「溝槽」 係為利於瞭解其與系爭專利所請之「凹陷」之間的(差異) 關係,於邏輯論述上,系爭專利所請之「凹陷」當然可排除 先前技術(證據3 )之「溝槽」態樣。
八、縱如訴願決定所稱證據1 以槽溝14灌注接著劑供金屬環與磁 鐵環結合可解決增加結構強度之問題,然證據1 仍未解決系 爭專利「以複數個凹陷結構」所預解決之壁厚問題,故系爭 專利請求項1 、7 、11、21所請之「凹陷結構」並未為證據 1 、3 、4 所揭露,證據1 、3 、4 之單一或任意組合仍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九、對被告答辯之主張:
㈠依先前技術可知,目前而言,大多是以射出成型之方式製作 風扇殼體1 ,如圖2 所示,由於底部11的壁厚D1、側壁部12 的壁厚D2以及底部11與側壁部12連接處的壁厚D3具有落差, 使得射出成型之過程中,因厚度分佈不均,容易於此處產生 結合線、氣泡等缺陷,甚至導致整體結構變形。蓋在塑料的 固化過程中,因內外層之溫度不同,其收縮量也不同,將一 塊塑膠以切割成多層的形式來說明,在塑膠表面溫度較低, 中心溫度較高的狀態下,當塑膠從高溫降至低溫時,高溫區 的收縮量較大,而低溫區的收縮量較小,就會形成圖17右圖 中的排列方式。當然,塑膠內部不可能是分離的,因此當真 實塑膠收縮時,中心承受的收縮應力較大,外側承受的收縮 應力較小,因此在固化時,成品會向T2側彎曲,換句話說, 成品會往高溫的方向變形。而折彎物品的內側本來就容易因 為熱量不容易帶出而造成變形,單單僅利用模具冷卻加以調 整並不是最佳的方式,如可配合利用結構形狀上的改變增加 內側熱傳面積,可改善產品變形的缺點(參原證三「從不等 模溫談塑膠射出成型件之翹屈變形」)
㈡雖然目前有業者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之連接處導一圓角13, 或是直接於側壁部12與底部11連接處開設一溝槽(圖中未顯 示),希望藉此使得底部11的壁厚D1、側壁部12的壁厚D2以 及底部11與側壁部12連接處的壁厚D3一致,以防止射出成型 時之變形,因在壁厚趨近一致時,塑料收縮量也可趨近一致
,較不易因收縮應力不同而導致變形。然而,如此之作法卻 使得連接處之結構強度減弱。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可 知,系爭專利請求項7 所請為「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 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系爭專利所提之凹陷必須達到 使底部41側壁42與連接處的壁厚D3趨近一致,故解釋上僅限 於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彎折之特定凹陷態樣,且因各該凹陷 部可形成一肋條,故同時具有加強風扇結構之優點,而參酌 證據1 乃利用設置該阻塊,將溝槽14分成了數個部份,但其 所述者為凸起形成,是一種增加材料之工藝,實際上將會使 壁厚增加,且其殼壁11與頂平面13接合部仍為直角,則其仍 存有先前技術中所稱因壁厚不一致,而有射出成型時容易導 致變形,向殼體內側彎折之缺點,與系爭專利顯然不同。是 證據1 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新穎性。 ㈢由證據1 說明書第7 頁第4 行以下可知,證據1 所欲解決之 問題及達成之功效而論,證據1 係為使「旋轉殼、金屬環及 磁鐵環的連結關係更加牢固」,故於「馬達轉子之殼壁11與 頂平面13連接處的環槽溝14填充接著劑」,進而達到「前述 各元件間有更牢固之結合」的效果,故該阻塊16之目的係為 支撐金屬環、磁鐵環不落入槽溝。故原處分所稱環槽溝可使 旋轉殼、金屬環及磁鐵環的連結關係更加牢固部份,乃利用 環槽溝填充接著劑,以增加不同元件彼此間之結合強度,與 系爭專利之肋條係強化風扇本身結構強度之作用不同。 ㈣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9 行至第14行所稱凹陷可具有不同 形狀、長度、深度及高度之變化,其共同特徵仍為使得底部 41與側壁部42連接處之壁厚D3' 、底部41的壁厚D1' ,以及 側壁部42的壁厚D2' 一致」,故該凹陷目的既在達成底部與 側壁厚度一致之效果,系爭專利之「凹陷」斟酌發明說明及 圖式之內容,仍應解釋為「沿著輪轂側壁部向下彎折」之特 定凹陷態樣,僅其凹陷之形狀、長度、深度及高度等變化, 可視使用者之實際需求而予以改變,且無論如何改變,仍保 有藉由凹陷形成肋條之特徵,可達成避免射出成型所產生之 缺陷或變形,同時增加結構強度之功效。
㈤綜上,證據1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 「而該輪轂側壁部 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陷」之技術特徵,且 未揭示如何在側壁部與底部之連接處,設置多個凹陷來避免 厚度不均之問題並保證連接處強度,也無提供證據說明該凹 陷結構為該領域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僅為外型設計之簡 單改變,因此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凹陷」結構之技術特徵, 對應於證據1 所揭露之「環槽溝」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叁、被告答辯: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7 與證據1 (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較: 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一種葉輪,其包括:一輪轂底部(相當 於證據1 之頂平面13);一輪轂側壁部(相當於證據1 之殼 壁11),其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相互 連接,而該輪轂側壁部(相當於證據1 之殼壁11)與該輪轂 底部(相當於證據1 之頂平面13)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 陷(相當於證據1 之環槽溝14);以及複數個葉片(相當於 證據1 之葉片15),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相當於證據1 之殼壁11)周緣。據上比較,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整體 技術特徵,其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且能直接且無歧異 得知之技術特徵,故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 新穎性。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凹陷」一詞之解釋,應以申請專 利之發明作總括性之的界定,而包含但不應限制在說明書、 圖式持定具體的實施方式。系爭專利第五圖雖顯示「沿著輪 轂側壁部向下彎折」的特定凹陷態樣,然系爭專利說明書第 8 頁第9 行至第14行亦揭示「於本實施例中,各凹陷411 、 415 係為一概呈矩型之凹槽,當然,凹陷也可以具有不同長 度、寬度,或是設計成其他形狀,此外,凹陷亦可依據實際 情況,以不同深度設計,甚至,凹陷亦可為一貫穿底部之穿 孔,如此一來,凹陷與肋條即可有不同形狀、長度、深度以 及高度之變化。」等實施態樣,且系爭專利請求項6 、9 、 16、19、23、30限定該凹陷可為「凹槽」或「穿孔」之技術 特徵。因此「凹陷」一詞非僅為系爭專利第五圖之特定凹陷 態樣,亦包含眾多實施態樣,自不宜單以系爭專利第五圖單 一實施態樣為限,而將系爭專利之「凹陷」解釋為「沿著輪 轂側壁部向下彎折的凹陷」,並排除其它可能的形狀,而限 縮申請專利範圍。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7 與證據1 (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較: 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一種葉輪,其包括:一輪轂底部(相當 於證據1 之頂平面13);一輪轂側壁部(相當於證據1 之殼 壁11),其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相互 連接,而該輪轂側壁部(相當於證據1 之殼壁11)與該輪轂 底部(相當於證據1 之頂平面13)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凹 陷(相當於證據1 之環槽溝14);以及複數個葉片(相當於 證據1 之葉片15),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相當於證據1 之殼壁11)周緣。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新穎 性,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凹陷結構為該領域通常知 識者,在處理塑料「射出成型」時可藉調整厚度等結構外型
,以避免結合線、氣泡、散熱不均而造成結構變形等缺陷, 而可輕易調整成型品外型設計之簡單改變。據上比較,證據 1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整體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 完成,不具進步性。「凹陷」之解釋已詳如前述答辯理由所 載。證據1 說明書第4 頁第11至13行述及「且增加金屬環之 強度不致輕易變形,金屬環11之斷面需形成倒L 形狀之具有 頂唇邊」;又該說明書第7 頁第5 至8 行載明「槽溝14 係 可供金屬環2 與磁鐵環間之接著劑積聚(如第七圖所示), 因此,旋轉殼1 、金屬環2 及磁鐵環3 三者間亦會有更牢固 之結合效果」,故證據1 已實質隱含L 形狀與阻塊16於強度 上的功能及作用,而能達成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及效果 。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較: 一種風扇殼體(相當於證據2 之導熱板12),其包括:一底 部(相當於證據2 之容置空間121 );以及一側壁部(相當 於證據2 導熱板之側壁,元件符號未標示),係沿設於該底 部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而該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 分別設有單一凹陷(證據2 之環形凹槽122 )。系爭專利請 求項1 與證據3 (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較:一種風扇殼 體(相當於證據3 之風扇殼體1 ),其包括:一底部(相當 於證據3 之底部11);以及一側壁部(相當於證據3 之側壁 部12),係沿設於該底部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而該 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開設一溝槽(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 倒數第9 行以下)。另證據1 揭示「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 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凹陷 結構為該領域通常知識者,在處理塑料「射出成型」時可藉 調整厚度等結構外型以避免結合線、氣泡、散熱不均而造成 結構變形等缺陷,而可輕易調整成型品外型設計之簡單改變 。因此,將證據2 之「凹槽122 」或證據3 之溝槽形成如證 據1 所揭示之複數個凹陷區間,僅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1 、2 ,或證據1 、3 經由組合、 改變等方式,即可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準此,系 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 據1 、2 ,或組合證據1 、3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 具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 (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較: 一種風扇,其包括:一殼體,具有一底部(相當於證據2 之 容置空間121 )與一側壁部(相當於證據2 導熱板之側壁, 元件符號未標示),該側壁部(相當於證據2 導熱板之側壁
,元件符號未標示)係沿設於該底部(相當於證據2 之容置 空間121 )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而該側壁部與該底 部連接處分別設有凹陷(證據2 之環形凹槽122 );以及一 葉輪(相當於證據2 之風扇30a 、風扇60),係設於該殼體 中。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3 (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 較:一種風扇,其包括:一殼體(相當於證據3 之風扇殼體 1 ),具有一底部(相當於證據3 之底部11)與一側壁部( 相當於證據3 之側壁部12),該側壁部(相當於證據3 之側 壁部12)係沿設於該底部(相當於證據3 之底部11)周緣, 並與該底部相互連接,而該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開設一溝 槽(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9 行以下)。證據2 已揭 示殼體、底部、側壁部、葉輪等主要元件技術特徵,證據3 亦揭示殼體、底部、側壁部等主要元件技術特徵。證據1 進 一步揭示「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通之 槽溝」。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凹陷結構為該領域通常知識者 ,在處理塑料「射出成型」時可藉調整厚度等結構外型以避 免結合線、氣泡、散熱不均而造成結構變形等缺陷,而可輕 易調整成型品外型設計之簡單改變。因此,將證據2 之「凹 槽122 」或證據3 之溝槽形成如證據1 所揭示之複數個凹陷 區間,僅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 1 、2 、3 經由相互組合、改變等方式,即可完成系爭專利 請求項11之發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 、3 ,或組合證據1 、2 、3 所 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證據1 、3 或證據1 、2 、3 之 組合既足資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則組合證據 1 、3 、4 或組合證據1 、2 、3 、4 當然可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21與證據1(括號為相對應之構件)比較: 一種風扇,其包括:一葉輪,包括一輪轂底部(相當於證據 1之頂平面13)、一輪轂側壁部(相當於證據1之殼壁11 ) 與複數個葉片(相當於證據1之複數個葉片15);其中該葉 輪之輪轂側壁部係沿設於該輪轂底部周緣,並與該輪轂底部 相互連接,該輪轂側壁部與該輪轂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 個第三凹陷(相當於證據1之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 數個互不相通之槽溝),而該等葉片係環設於該輪轂側壁部 周緣。系爭專利請求項之「一殼體,可供該葉輪容設於內」 係屬常見之容置空間,如證據3之殼體,可供該葉輪容設於 內。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凹陷結構為該領域通常知識者,在 處理塑料「射出成型」時可藉調整厚度等結構外型,以避免 結合線、氣泡、散熱不均而造成結構變形等缺陷,而可輕易
調整成型品外型設計之簡單改變。證據1、3均屬風扇模組之 技術領域,將證據1之結構附加如證據3所揭示之容置殼體, 僅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1、3經 由組合、改變等方式,即可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1 之發明 。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1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 依證據1、3所揭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七、證據1 已揭示「該環槽溝14被數個阻塊16區隔成數個互不相 通之槽溝」,已相當於系爭專利所稱之「複數凹陷」。另起 訴理由書雖稱證據1 與系爭專利發明所欲解決問題相異云云 ,然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9 行至第14行所示「於本實施 例中,各凹陷411 、415 係為一概呈矩型之凹槽,當然,凹 陷也可以具有不同長度、寬度,或是設計成其他形狀,此外 ,凹陷亦可依據實際情況,以不同深度設計,甚至,凹陷亦 可為一貫穿底部之穿孔,如此一來,凹陷與肋條即可有不同 形狀、長度、深度以及高度之變化。」等實施態樣,該凹陷 既可為一貫穿底部之穿孔,系爭專利所具功效「各部連接處 壁厚均勻」及「增加結構強度」與實施態樣「穿孔」豈非兩 相扞格?證據1 公告說明書第4 頁第11至13行所述「且增加 金屬環之強度不致輕易變形,金屬環11之斷面需形成倒L形 狀之具有頂唇邊」;證據1 公告說明書第4 頁第11至13 行 所述「槽溝14係可供金屬環2 與磁鐵環間之接著劑積聚(如 第七圖所示),因此,旋轉殼1 、金屬環2 及磁鐵環3 三者 間亦會有更牢固之結合效果」,證據1 已實質隱含L 形狀與 阻塊16於強度上的功能及作用,而能達成系爭專利發明所欲 解決之問題及功效。系爭專利「肋條」於結構強化之輔助效 果亦屬習知技術,故對於製作與系爭專利有關之散熱塑膠殼 體而言,在面臨「結構強化」與「射出成型」所欲解決之「 結構變形」等問題時,有其動機能促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相關技術領域中尋求解決問題的技術手 段,進而蒐集上開證據1 、2 、3 、4 (同屬散熱模組相同 領域),並予以分析及整合,藉以達成如系爭專利之結構強 化之功效或目的,況上開證據資料間亦無技術組合上明顯扞 格或具有相反教示之情事,自得作為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 要件比對之基礎。
八、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參加人陳述:
一、組合證據1、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一種風扇殼體,其包括:一底部 ;以及一側壁部,係沿設於該底部周緣,並與該底部相互連 接,而該側壁部與該底部連接處分別設有複數個第一凹陷」
。
㈡證據1、2具有「組合動機」:
⑴證據1 揭示一種「馬達轉子及其製造方法」,其中該馬達 轉子之旋轉殼1 係由塑膠材質以射出成型方式製成,其可 以為具葉片15之「扇輪」,且具有一環圓形之殼壁11,以 及具有一體成型之中心軸12,使該旋轉殼1 可以依中心軸 11旋轉。
⑵證據2 揭露一種「散熱裝置」,證據2 第5 、6 圖及說明 書第8 頁第4 段揭露:「…,該散熱裝置更包括有一固定 架50及一風扇60,該固定架50係固設於導熱件10之第二導 熱板12上」。
⑶證據2 之「散熱裝置」與證據1 之「馬達轉子之扇輪」同 屬散熱技術領域,且證據1 的「馬達轉子之扇輪」與證據 2 之「散熱裝置」係同用以對發熱元件散熱。因此,證據 2 之「散熱裝置」與證據1 的「馬達轉子之扇輪」具有相 同之散熱功能,為了解決「發熱元件之散熱」問題,是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將證據2 與 證據1 組合。
㈢證據1、2「可輕易組合」:
⑴證據1 說明書第7 頁第1 至4 行揭露:「請閱第四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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