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假扣押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司民全聲字,104年度,1號
IPCV,104,司民全聲,1,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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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民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即 債務 人
              1號
法定代理人 王仁相   
相 對 人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所為之101 年度司民全字第2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以聲請人侵害其「發明第117026 號、發明第I301087 號專利」為由,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 經本院101 年度司民全字第2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嗣本案訴 訟歷審判決(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判決、本院103 年度民專上字第6 號判決、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1221 號判決)均認相對人之主張無理由而為相對人敗訴之裁判, 並經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 情,業據其提出前開民事裁判書3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民全字第20號、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52 號案卷查核屬實,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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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