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04年度,88號
CSEV,104,旗簡,88,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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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複訴訟代理 謝俊彥

被   告 王森榮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旗簡字第8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 年8 月18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訴外人王冠霖邀同連帶保證人即被告王森 榮即訴外人林淑媖向伊辦理就學貸款借款,並簽立借據為憑 。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期,而訴外人王 冠霖於102 年10月6 日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依約應自103 年 10月6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3 年11月6 日起即不為清償 ,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訴外人王冠霖林淑媖業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確定在案, 僅被告王森榮異議之事實,業據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而被告以現無能力清償,願分期還款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按債務人履行能力問題,並不影響其依約 應負之清償責任,尚非得對抗原告請求權行使之事由,應予 駁回。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向被告 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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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