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4年度,635號
STEV,104,店補,635,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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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6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佩盈(
劉振中之繼承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8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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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